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
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谨宣告:
原则一: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原则二: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原则三: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原则五: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六: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九: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和加强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技术在内的技术的开发、适应、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能力。
原则十: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加下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原则十一:各国应制订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重点应反映它们所应用到的环境和发展范围。某些国家应用的标准也许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合适,对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原则十二: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一个支持性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个体系将导致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的问题。为环境目的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一种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手段,或成为一种对国际贸易的社会科学限制。应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去处理进口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挑战。处理跨国界的或全球的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该尽可能建立在国际一致的基础上。
原则十三:各国应制订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和赔偿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以一种迅速的和更果断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制订有关对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带来的不利影响负责和赔偿的国际法。
原则十四: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阻止或防止把任何会造成严重环境退化或查明对人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移到其他国家去。
原则十五: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
原则十六:国家当局考虑到造成污染者在原则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打乱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方针,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原则十七:应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构作决定的活动作环境影响评估,作为一个国家手段。
原则十八: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的国家。
原则十九: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
原则二十: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她们充分参加这项工作对取得持续发展极其重要。
原则二十一:应调动全世界青年人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形成一种全球的伙伴关系,以便取得持续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原则二十二: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
原则二十三:应保护处在压迫、统治和占领下的人民的环境和自然资源。
原则二十四:战争本来就是破坏持续发展的。因此各国应遵守规定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对进一步制订国际法而进行合作。
原则二十五: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
原则二十六: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的办法和平地解决它们所有的环境争端。
原则二十七:各国和人民应真诚地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贯彻执行本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进一步制订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