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共管,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遵义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遵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考评量化,奖惩分明。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遵义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和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
(一)本办法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分为A、B两类。A类具有明确监督管理职能,如: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卫生监督局等;B类为食品安全协调工作中作为配合部门的单位,如: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法制办、遵义出入境检疫局、市疾控中心等。
A类成员单位考评总分由市级机关的综合评定分和市级机关对应县级机构的平均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市级机关的综合评定分按80%计入A类成员单位考核总分,市级机关县级机构的平均分按20%计入A类成员单位考核总分。
(二)县、区(市)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考核总分由食品抽检评分、政府及领导重视情况考评分、食安委办的考评分和主要成员单位(指市食安委A类成员单位对应的县级机构)考评分四部分组成,其中食品抽检评分占总分的20%,政府及领导重视情况考评分按10%计入政府考核总分,食安委办考评分按10%计入政府考核总分,主要成员单位考评平均分按60%计入政府考核总分。
(三)考核内容见附表1、附表2。
第四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县、区(市)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的考核程序
(一)政府及领导重视情况考评分、食安委办的考评分和主要成员单位评分
1.各县、区(市)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自评自查。
2.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组织,成立考核组,分别对各县、区(市)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
3.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阅有关工作制度、文件、记录等文本资料,现场检查各县、区(市)和新蒲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和1~2个乡镇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大环节企业等方式,对各县、区(市)和新蒲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评价打分。
(二)食品抽检评分
由市食安委办组织抽检,委托市质监局质检所进行检测。
第六条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程序
各成员单位将自评自查结果,并附落实各项目标情况的原始资料及各项记录,上报市食安委办,由市食安委组织综合评定小组根据平时工作情况与年终资料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七条 评分
(一)对县、区(市)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评分
总分=食品抽检合格率×20+政府及领导重视情况考评分×10%+食安委办评定分数×10%+(主要成员单位分数之和÷n×60%)(说明:n为成员单位个数)
(二)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评分
A类成员单位总分=市级机关综合评定分数×80%+(各县级机构分数之和÷n×20%)(说明:n为县级机构个数)
B类成员单位总分=市级机关综合评定分数
第七条 市食安委办将县、区(市)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结果提交市食安委全体会议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八条 表彰
市政府根据考核成绩,对工作排名前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考核结果的表彰方式,原则上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食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