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理州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8〕115号)

大理州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8〕1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3 16:13:40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405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8〕115号
发布日期 2008-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鲜奶站、农产品种植养植基地、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高风险餐饮单位,近年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旅游景区、学校食堂等生产经营集中场所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二)重点品种:奶制品、肉类、水产品、食用油、豆制品、大米、小麦粉、饮料、酒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副产品;酱菜调味品、卤制品、蛋糕、小吃、火锅等高风险餐饮食品;农兽药、饲料、杀虫剂等农业投入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饲料等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蛋白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户)自配料为重点,对全州范围内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点和奶牛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对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养殖环节;规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现场检查奶牛养殖场(户)饲料库房,查验成品饲料、兽药及原料的采购记录、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加强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制饲料的指导与监督,不断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责任部门:农业、畜牧部门)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农药、兽药、防腐剂、保鲜剂使用等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禁用、限用兽药、农药、化学药等的整治,重点做好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违法使用的整治。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禁用兽药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物质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站的监管,严厉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站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责任部门:农业、畜牧、水利部门)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台帐和销售台帐是否完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标示是否规范。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五小”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库是否存在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工产品等非食用物质、所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要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或标签是否按标准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如实标示。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对有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或风险监测,对于已确定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督促企业实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实行企业公开的责任承诺。对质量问题突出的行业实施专项整治,责令问题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责任部门: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环节监管。坚决查处非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自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的进销货台帐制度,使所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做到可追溯。(责任部门:工商、商务部门)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添加剂使用监管。对餐饮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严格卫生许可,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餐饮店、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食品检测,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卫生部门)
 
  (六)加强食品企业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我州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责任部门:经委、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畜牧、水利部门)
 
  (七)严厉打击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各监管环节的检查频次,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务、畜牧、水利、公安部门)
 
  四、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生鲜奶站、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督促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时公布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名单和非食用物质名单。
 
  2、具体措施:
 
  (1)按照本实施方案,各县市和各部门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情况,并向州政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州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情况、分析和汇总非法添加物和超范围、超剂量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通报各监管部门,明确整治重点。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各自的整治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在2009年1月12日之前向州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总结。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开展突击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开展突击检查等联合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非法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在准入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食品备案、索票索证等制度;在交易环节实施统一检测、全程追溯、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制度;在退市环节实施协议退出、强制退出、限期追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在2009年3月3日之前向州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阶段工作总结。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和规范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
 
  (3)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认真落实采购原料的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在2009年4月16日前向州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阶段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及考核验收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州人民政府成立由秘书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州经委、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州政府新闻办、大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大理州人民政府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与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处置重大问题,统一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和信息收集、分析、汇总、上报。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各项工作要求,落实部门职能和企业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基层实际,制定出具体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司法衔接,严查大案要案。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典型案件,有关部门要严格程序,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四)加强督查指导、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各项措施,适时开展督查和调研,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学校的积极作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分析总结。要严格信息上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将整治信息、数据、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州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实行专人专报,重大信息要及时上报,各阶段整治工作总结要按时上报,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2009年4月16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