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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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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3 16:15:01  来源:昭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68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按照 “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1、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重点和内容
 
  (1)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专项整治。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户)自配料为整治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点和奶牛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查,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对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蛋白精”的黑窝点;规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奶牛养殖场(户)饲料库房,查验成品饲料、兽药及原料的采购记录、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等;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制饲料的指导与监督,不断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使用的农药、兽药、防腐剂、保鲜剂等行为检查,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禁用兽药、限用农药化学药等的违法行为整治,重点做好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违法使用的整治。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被二恶英污染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或其他物质,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站的监管,严厉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站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农业部门牵头)
 
  (2)加强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库是否存在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工产品等非食用物质;所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要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或标签是否按标准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如实标示。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对有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已确定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督促企业实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实行企业公开的责任承诺。责令问题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质监部门牵头)
 
  (3)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的前置审批;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进销货台帐制度,使所有食品添加剂做到可追溯。(工商部门牵头)
 
  (4)强化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管。对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餐饮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严格卫生许可,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餐饮店、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食品检测。(卫生部门牵头)
 
  2、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
 
  (1)重点区域。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鲜奶站、农产品种养植基地、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频率较高的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特别是近年来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品种和旅游景区、学校食堂等生产经营集中场所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2)重点品种。奶制品、肉类、水产品、食用油、豆制品、大米、小麦粉、饮料、酒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卤制品、蛋糕、小吃、火锅等高风险餐饮食品;农(兽)药、饲料、杀虫剂等农业投入品。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并重。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开展自查自纠。
 
  (1)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生鲜奶站、农产品种养植基地、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饲料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督促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具体措施。
 
  (1)制定《昭通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3)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按照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情况,并向市政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市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情况、分析和汇总非法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通报各监管部门。
 
  (4)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各自的整治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在2009年1月7日前向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的阶段性总结。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突出重点,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
 
  (1)采取有效措施,对各地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突击检查,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2)根据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非法加工销售“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在准入环节实施标准准入、食品备案、索票索证等制度;在交易环节实施统一检测、全程追溯、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制度;在退市环节实施强制退出、限期追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2009年3月1日之前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建立食品安全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
 
  (1)完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和规范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原料的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2009年4月15日之前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查处重大案件的职能作用,建立通畅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及考核验收计划,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整治任务逐级落实到各县、乡、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分片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典型案件,要严格程序,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难点,制定的具体工作计划,适时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2月组成联合督导组,开展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和全面的评估。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题报道活动,切实加强对新闻舆论的引导,及时、客观报导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数据,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从2008年12月10日起开始实施实行专人专报,普通信息每10日一报,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专项整治情况的全面的评估,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于2009年4月1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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