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5〕40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5〕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2 14:18:39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75
核心提示: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发布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提高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全州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并重,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放心工程,不断净化食品市场秩序,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对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县市政府要督促落实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相应的监管职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制。二是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抓手”和“牵头”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好日常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制度的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全面担负起职责范围内、执法主体范围内、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四是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正常经费需求,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五到位”。
 
  三、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并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为重点环节,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
 
  (一)狠抓农产品源头污染治理
 
  1、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兽药行为。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等污染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区域和产品进行跟踪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指导,提高安全使用水平。
 
  3、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积极培育和扶持农产品名优品牌。
 
  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对有制假劣迹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检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粮食制品、乳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完成和巩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审查发证的基础上,按统一时限和要求,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启动其余13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乳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包装食品加大监督检查、监测力度,坚决查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菌制品等五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水产品和水发制品,使用不合格粮食加工粮食制品,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水果、蔬菜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进货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落实经营者质量责任。
 
  4、积极推广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配送等经营方式向基层延伸,推广商品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经营者与供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加快推进有条件企业的自检体系建设,保证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1、以餐馆、旅游景点(区)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建筑工地食堂、可举办婚宴、会议的大中型餐饮服务业为重点,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严格卫生许可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2、突出对儿童食品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整治力度,对儿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和生产不合格儿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清理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
 
  (五)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标识、广告的清理整顿和规范
 
  1、加强对商标、包装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违法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商标、包装印制的企业。
 
  2、加大对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儿童食品肆意夸大功能宣传的违法行为,对有治疗疾病宣传的保健食品和儿童食品一律按假药查处。
 
  3、加强对保健食品、儿童食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四、加快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步伐
 
  (一)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搭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平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奖优惩劣,逐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收集、发布制度。重点抓好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报告、收集、发布系统建设,规范各部门信息发布程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明确信息专报人员,建立报告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监督抽查情况、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等,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汇总、分析、评价,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扶持合法、规范的生产经营企业,打击违法企业,指导群众消费。
 
  (三)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完成。对职能履行不到位、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差的县(市)政府和职能部门,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由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各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明确职能,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现有检测机构的效能,统筹做好抽查检验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抽检,提高检测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做到检测结果互认互通,质量信息共享共用。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努力改善食品安全执法设备和检验监测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工作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