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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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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8 16:24:45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1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9〕113号
发布日期 2009-07-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县(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鉴于我市机构改革还未到位,根据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中“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的要求,我市机构改革未完成前,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继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继续由卫生部门承担,机构改革过程中做好平稳过渡。《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发放,机构改革到位后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新证。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机构改革前后的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空白。
 
  三、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严格依据新标准实施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卫生部将整合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政府卫生部门也将组织制定、修订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做好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法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宣传贯彻工作,严格依据各项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市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制定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五、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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