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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0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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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8 16:13:26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9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0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9〕112号
发布日期 2009-07-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丽江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0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精品旅游城市,构建和谐丽江”战略目标,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基本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解
 
  (一)整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按照《丽江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1.深化奶站清理整顿。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2.整顿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它隐性成分行为。开展对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清查行动。3.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4.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5.强化水产品监管。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工作,推进水产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6.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7.加强监测抽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水产品药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哑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8.全面推进小农资整治,规范小农资店。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2.深入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和规范,继续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合提升,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3.加强证后监管,深化分类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检验检测、添加物质申报、问题食品快速追溯和召回”等四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4.全面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红黑榜”制度,公布和淘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不合格企业。5.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健全出口食品加工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提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能力,探索建立出口食品监督、抽检机制。
 
  (四)食品流通环节。1.全面清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2.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信息公示等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3.全面推进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的整顿和规范,引导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改造提升。4.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小商贩等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5.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餐饮消费环节。1.严格餐饮业许可准入,查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2.进一步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公示制度,引导社会消费。3.加大对高风险食品、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督力度,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农家乐、旅游接待单位、城乡结合部餐饮经营单位、小型餐饮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的专项整治活动。4.加强餐饮单位溯源监管。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5.组织重大节日期间全市集中检查,开展对旅游景区、农家乐、饮食街、大排档等重点区域公共餐饮的专项整治。6.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规范,全面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完善聚餐申报及卫生指导工作。
 
  (六)畜禽屠宰。1.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加工场。2.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从重、从严处罚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注水猪肉及私屠滥宰的行为。3.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销售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行为。
 
  (七)保健食品。1.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2.开展市场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3.开展整治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行动。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加大监测力度,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行为,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和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4.加强保健食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水平。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 年 7月)。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 年 8月至 2010 年 11 月中旬)。各地、各部门结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督查阶段(2010 年 11 月—12 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并迎接省政府对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整顿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督查和考核,逐级落实各项任务和责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规范(GMP、GAP、GHP、HACCP 等)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改进监督抽检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尤其是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互认检验结果,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避免重复检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各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协调解决整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夯实基础,提供保障。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探索在乡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站(或中心),强化农村、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建设。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以县域为重点,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强化企业诚信意识,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深化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健全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信息通报、回访督查等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将整治信息、数据,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从2009年7月1日,信息报送实行专人专报,普通信息一月一报,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对各地集中整顿情况的指导检查和全面评估,定期向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结束之前,向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以此次整顿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学校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法》宣传,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为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的引导,适时组织开展整顿工作专题报道活动。各县(区)要积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地区: 云南 
 标签: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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