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地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要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县市区法制办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领导下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一是要对照《行政许可法》,对过去清理后仍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认定;二是要对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依据进行清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只能设定有时限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过去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清理;三是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四是对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切收费项目必须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县市区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要求,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二)部份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报请国务院处理。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现行不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其中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清理工作结束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于今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要。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并建立健全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并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是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防止暗箱操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创新形式。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观念,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把《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集中办理制度落到实处。任何部门和机构都不得在原单位自行受理已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承诺的办理时限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重新确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与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由财政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收取。
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都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通知规定,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这一重要执法行为的监督。一是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该修改的依法责令修改,改废止的依法责令废止,该撤销的要依法予以撤销。三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是合法的实施主体、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四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探索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承担监督重任。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不仅是各级行政首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同时也是政府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大量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履行好法定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