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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办法(德办发〔200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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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0 14:49:44  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办发〔2007〕84号
发布日期 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监测抽查公告以及经营者发现的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中止流通或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务、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履行。
 
  第四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指令(通知)由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组织辖区工商所实施退市工作。
 
  第五条 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决定,应当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其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关质量信息通报的正式文件依据。
 
  第六条 县(市、区)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质量监督、监测机构以及辖区内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反馈不合格食品信息;多渠道广泛采集食品质量数据,为及时锁定不合格食品以及快速实施退市提供保障。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的全过程(包括销毁)进行监督,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应强制退市的不合格食品,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通报给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进货内容及流向。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自检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经常对在售与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
 
  第十条 为有效预防或消除不合格食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不良影响,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经营者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做好退市记录;并在2小时内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第十一条 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示由辖区工商所监督或责令经营者实施,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在限期内召回。
 
  第十二条 与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属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该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销售;未能提交的,应当抽样送检或要求生产厂商提交新的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恢复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依法应予处罚的,如索证索票及购销台账完整,主动报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作为从轻量罚情节;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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