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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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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8 03:32:14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42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修订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对全市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标志牌)。为优化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与布局,提高屠宰加工业标准化水平,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经2010年8月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我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换发许可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10〕33号
发布日期 2010-08-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uzhou.gov.cn/Item/49150.aspx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修订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对全市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标志牌)。为优化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与布局,提高屠宰加工业标准化水平,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经2010年8月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我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换发许可证和标志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条例》施行前,全市已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企业。
 
  二、换证期限
 
  (一)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和标志牌(简称A证)换发工作。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许可证和标志牌(简称B证)换发工作。
 
  新的许可证和标志牌自换发之日起生效。
 
  三、换证具体要求
 
  (一)换证条件
 
  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符合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3)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6)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7)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
 
  (8)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设施。
 
  (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消毒设施和药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
 
  (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换证企业应达到的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换证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 换发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书面申请;
 
  2. 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
 
  3. 按《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发证需要提供的资料》(附件4)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 按《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基本信息表》(附件5)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四)换证程序
 
  1. 受理。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2. 审查。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工商、畜牧、环保、卫生(食药监)、规建、质监等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条例》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3. 审批。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有关资料和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及时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自收到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同意换证的,由市人民政府换发许可证和标志牌,将换发新证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换发顺序
 
  先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和标志牌(即A证),再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许可证和标志牌(即B证)。
 
  四、换证过渡时期的安排
 
  (一)凡在规定期限内(2010年8月30日内)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屠宰标志牌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后,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销售。
 
  (二)凡在规定期限内(2010年9月30日内)申请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证书和屠宰标志牌的企业,应明确拟定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证书和颁发生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标志牌后,按《条例》、《办法》的规定,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核定的区域范围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按时申请换证的现有定点屠宰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条件的,原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屠宰资格自动失效,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行关闭,继续经营的,将作为无证照屠宰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达不到换证企业具体标准条件(附件1、附件2)的,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其原有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自动失效,继续经营的,将作为无证照屠宰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民生工程。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动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严把准入。要以此次换发许可证和标志牌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要求,结合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工作,对现有定点厂(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对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确保换发证、牌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管,部门联动。由市生猪屠宰领导组统一协调指挥,各区县政府,市委群工局、市维稳办、市商务局、泸州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负总责。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完善辖区内生猪屠宰综合执法队伍体系建设,于10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落实人员组成生猪屠宰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企业的加工、经营过程实行有效监管,确保市场猪肉产品的供应和质量;认真排查化解生猪屠宰换发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负责制定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和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的预案,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资金和换证维稳经费,做好各种应对准备,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商务部门要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抓紧启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换证工作。于8月31日前牵头制定《泸州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的市场供应和保障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和向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
 
  畜牧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确保生猪屠宰、加工、储存和市场销售的生猪及其产品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等,配合相关部门保障鲜销猪肉的生猪货源供应。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管理。按照《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处理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以及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单位、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依法规范生猪产品市场秩序。
 
  卫生(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污水处理等现场执法检查。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管,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程序适当调整屠宰服务费。
 
  公安部门要做好治安防控预案,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暴力抗法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冒劣质肉制品的犯罪行为。
 
  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统一税收标准,严格依法征税。
 
  财政部门要分级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资金,安排落实生猪屠宰企业换发证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屠宰企业技术改造,提升技术等级。市财政局积极向上争取相关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维稳办要牵头做好涉稳信息收集和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群体性突事件的处置工作。
 
  群工部门牵头负责排查化解信访隐患,及时处理现有屠宰从业人员的信访和上访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齐心协力,要将换发证、牌工作与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打击私屠滥宰紧密结合,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含“瘦肉精”肉等不法行为,共同做好肉品市场的监管工作。
 
  (四)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严格工作纪律,反对弄虚作假,不搞人情照顾,否则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推进方案和工作预案,于8月31日前报市生猪屠宰领导组办公室(市商务局)。
 
  附件:1. 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证)换证具体标准
 
  2. 泸州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B证)换证具体标准
 
  3. 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
 
  4. 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发证需提供的资料
 
  5. 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基本信息表。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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