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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的通知(泸市府发〔2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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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6 15:40:08  浏览次数:96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83号
发布日期 2003-08-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生猪定点屠宰是肉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 理是防止病害肉、劣质肉、注水肉进入市场的重要保证。
 
  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特别是防治“非典”过程中,人们对环境质量、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市开办的生猪屠宰场(点)均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
 
  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市区生猪屠宰,让市民吃上“放心肉”,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肉食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生猪 屠宰场(点)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从2003年起到2007年,在全市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工程。即从今年起率先在泸州城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工程 ;2005年以前,在四县城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工程;2007年以前,在全市各乡镇场镇所在地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工程。
 
  (二)按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国家近期公布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生猪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畜禽产品水份限量》等强制性标准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设置条件和肉品品质检验等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市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标准和《四川省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达标验收试行方案》的规定要求,今年,拟在市区建设规范化、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两个,面向社会公开转让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生猪定点屠宰厂建成后三个月内,依法关闭现城区各屠宰场(点)。关闭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
 
  (三)实行高等级标准市场准入优先制度。为鼓励生猪屠宰技术进步,限制落后屠宰工艺,允许高级别屠宰厂的肉品流向低级别屠宰厂(场)所在地区,禁止低级别屠宰厂(场)的肉品流向高级别屠宰厂的所在地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质量合格、安全卫生的“放心肉”。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大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卫生、环保、工商、畜牧、经贸等部门要严格把好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两道关。泸州城区实行生猪标准化定点屠宰后,对超过限期尚未关闭的不符合生产标准的生猪屠宰场(点)要坚决取缔;对非市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厂家生产的生猪肉品,严禁进入城区市场。
 
  (五)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各县、区政府和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规划,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场( 点)。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保证市政府“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
 
  各县、区政府应鼓励现有不符合生产标准的生猪屠宰场(点)业主参与、进入规范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经营,并为其关闭或转产提供方便。
 
  三、加强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按国家标准在全市实施生猪定点屠宰“放心肉”工程,是保证市民吃上质量合格、安全卫生 的“放心肉”,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引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导向工作。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推动政府“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我市环境质量和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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