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府发〔2007〕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府发〔200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4 04:03:02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府发〔2007〕6号
发布日期 2007-01-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粮油产业化经营。继续实施“川粮优化工程”,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市、县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对获国家、省级“放心粮油”、“无公害粮油”、“绿色粮油”和“著名商标”称号的单位以及在争创名优品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在种子直补、用地、税收、信贷、财政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提高自贡粮油产品市场竞争力。市级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突出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带动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仓储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严格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粮食购销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按规定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凡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挂牌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应事先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再转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搞好诚信建设,努力提高信用等级,积极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支持,掌握商品粮源,在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需贷款,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可实行信用贷款。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县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伤残军人补助、退休职工工伤等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市、县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规定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者的入市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每年1月1日至2月底为年审时间,超过期限未年审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坚决取缔。
 
  六、继续做好市、县粮油储备工作。承担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04〕65号)确定的市级储备粮食2万吨、荣县和富顺县各储备粮食1万吨的目标逐步落实到位。严格省、市、县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地方储备粮油布局和品种结构,城区要适当增加成品油储备,满足应急调控所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