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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制)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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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3 01:56:45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7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联动配合,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及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肉(制)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137号
发布日期 2004-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联动配合,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及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肉(制)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将肉(制)品质量管理工作作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纳入目标管理。
 
  二、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猪(动物)的防疫产地及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贸粮、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抓好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生产、经营和规范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生猪的预防免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监督工作。农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检疫员和适当的检疫设备,按照检疫的规程、标准,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要依法查处。发现病死猪肉有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流入市场的和只收费盖章不检疫的,要追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检疫员的责任。
 
  三、由贸粮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和宰后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切实加强对各定点屠宰厂(场)的宰后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市)县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出现注水猪肉的或在检查中发现具有当地流通部门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和检验印章而不实施品质检验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由工商、卫生部门牵头,公安、农牧、贸粮等部门配合,负责对流通领域的肉品质量监管。实行市场注册销售重点监管。入场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上市猪肉应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猪肉,必须具备肉品质量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检疫验讫标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实行进出商品登记制度和上市肉品质量、价格公示牌制度。各宾馆、饭店、学校等集体用肉单位由卫生部门负责。在合法市场内或其它合法的销售点查获不合格猪肉的或集体用肉单位使用不合格猪肉的,要追究当地工商、卫生部门的责任。
 
  由工商、贸粮部门协商确定数个农贸市场猪肉定点批发早市,经营我市猪肉的批发业务,设立肉品质量检验机构。各早市实行注册挂牌、公示制度(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检疫合格证、肉品总数量)。非定点厂(场)屠宰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场销售。尽快实现各定点批发早市分别包干经营一个区(市)县或几个区(市)县所辖区域内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肉品。
 
  五、由贸粮、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管理不到位,辖区内私屠滥宰和猪肉注水现象屡禁不绝,不重视环保、屠宰厂(场)乱排乱放屡禁不止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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