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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复函(川办函[201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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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1 03:16:54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512
核心提示: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0〕85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10]16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0〕85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同意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为:从成都市自来水二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羊子山水闸至成都市自来水五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刘家碾之间共2500米的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做好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管保护工作,完善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报告文本及图件,按规定设置保护区内隔离设施及标识、标牌,加强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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