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养殖效益明显下滑。5、6月份生猪价格已连续数周跌破猪粮比价5.5∶1的盈亏平衡点。为稳定生猪生产发展,增强养殖户的市场预期,经省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暂行)》(川价电发〔2009〕13号)规定启动冻猪肉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冻猪肉储备任务
全省启动冻猪肉储备规模为2万吨(按分割肉折算活猪约90万头)。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波动,拟分两批实施,分别在2010年7月30日和8月各入库1万吨,储存周期为6个月。对承担任务地区综合考虑2009年生猪存出栏量、52个生猪调出大县、重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及大型冷库区域分布和城乡人口等因素,将两批冻猪肉储备任务分解下达到18个市、县(市)(附件)。
二、冻猪肉储备的基本要求
承担冻猪肉储备任务的市、县(市)有关部门要迅速制订实施方案,采取财政贴息补助、农发行封闭贷款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具体承担冻猪肉储备,保证按时完成冻猪肉储备任务。
(一)收储数量、品种、质量、价格。本次收储产品为冻猪分割肉,产品入库应是前30天内生产加工达到分割肉国家标准GB9959?2-2008的Ⅱ、Ⅳ号分割冻猪瘦肉,25公斤/箱(结冻后的净重)。外包装瓦楞纸箱按国家标准GB6543规定执行;内包装白色塑料薄膜按国家标准GB4456规定执行。交储的冻猪肉质量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注水等违法行为。收储底价应是四川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前一周的猪肉平均价以上,最低价格不低于中央储备肉第4批价格即:16330元/吨(入库价)。
(二)承储企业的确定。参照商务部、财政部《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9号)规定,承储企业要具备定点屠宰资格,3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2009年生猪屠宰量在30万头以上,单个冷库容量应在3000吨以上。同时确定的冻猪肉承储企业要与52个生猪调出大县建立产销对接并作为主要生猪收购区域。承储地商务部门要将承担储备的企业及拟承担数量于7月30日前报商务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审核。
(三)储备入库、出库时间。冻猪肉储备于2010年 7月、8月各完成1万吨储备任务。第一批截止入库时间为7月30日,第二批拟于8月入库(另行下达),储存周期为6个月,出库时间视生猪市场价格变化另行下达。
(四)储备资金。冻猪肉储备所需资金由农发行封闭发放贷款。市、县财政负担承储企业利息和仓储费用补贴,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市、县(除成都市全额自行负担外),省财政参照中央储备肉有关费用补贴标准按利息和仓储费用的50%进行补贴,一次性预拨。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将通过预算扣回(补助金额见附件)。
三、冻猪肉储备的组织工作
各地冻猪肉储备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物价、畜牧兽医、农发行等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暂行)》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按时完成储备任务,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一)商务部门负责对承储企业的监督、管理。承储企业建立冻猪肉储备台账,保证储备猪肉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户记账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信贷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级商务部门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储备工作的协调和监管,每周将储备情况汇总报商务厅。省直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承储企业进行质量、数量等联合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冻猪肉储备补助和贷款贴息等资金的筹措,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三)农发行根据省政府部门下达的承储计划及时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发放贷款,保障企业储备所需资金。
(四)物价部门加强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监测,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五)畜牧兽医部门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承储企业的驻厂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加强仔猪价格和生猪、母猪存栏量监测,指导规模养殖户(场)及时补栏,引导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发展生猪“订单养殖”,稳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加强生猪产销衔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各生猪调出大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县级冻猪肉储备,防止出现“卖猪难”和宰杀能繁母猪现象。要按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持生猪规模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规模养殖户(场)补栏仔猪、购买饲料等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保护养殖户(场)生产积极性。
附件:冻猪肉储备任务及省级财政补贴分配表(官方无法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