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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陕政办发〔200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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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8 15:08:07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164
核心提示: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部署,省政府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8〕131号
发布日期 2008-1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 〔201412)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部署,省政府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工作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3)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订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
 
  (2)建立并落实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建设,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设立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李荣杰担任,副组长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宁、省卫生厅副厅长杨芙英担任,省工交办副主任曹军念、省公安厅副厅长许强、省监察厅副厅长岳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白杰、省商务厅副厅长贾明德、省工商局副局长张高计、省质监局副巡视员熊发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习红、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潘路生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也要迅速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上一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备案。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各市、县、区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遵循“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市、县、区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市、县、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设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
 
  2.各设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12日之前报送自查自纠总结,3月12日之前报送清理整顿总结,4月12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省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市的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估。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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