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0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7 11:34:33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64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肉品质量稳定提高,为保证肉类食品消费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当前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切实保证市场肉品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102号
发布日期 2007-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肉品质量稳定提高,为保证肉类食品消费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当前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切实保证市场肉品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优化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现阶段我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达标生产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根据《规划》要求,到2010年全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300个以内,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运销。目前,全省各地落实《规划》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关中部分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过多、布局不合理、生产不达标等问题十分突出。
 
  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落实《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要求,结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产销特点,修订完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分类指导。对生猪屠宰量小、市场相对封闭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新设定点屠宰厂(场),重点促进现有屠宰厂(场)实现达标生产;对生猪生产规模较大、消费人口集中、肉品跨区域流通活跃的县(市、区),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优化布局,压缩数量,重点扶持发展大型优势屠宰加工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卫生条件恶劣、不具备防疫条件、没有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没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屠宰厂(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效果差的屠宰厂(场),要从严处理,坚决关闭。屠宰厂(场)条件基本符合但设置数量超过《规划》的县(市、区),要对现有屠宰资源进行整合,压缩数量,优化布局。要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通报。
 
  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规范屠宰和肉品市场秩序
 
  从2007年8月至200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商务、公安、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大中城市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证、章、牌,函告工商、农业、卫生部门,并对其公开曝光。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业,收回证、章,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屠宰。
 
  加强肉品质量监督抽检。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对重点屠宰企业、肉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的肉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定专门人员,对辖区肉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的肉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从严查处无证照销售肉品、销售私宰肉品的违法经营户和市场开办者。各级卫生部门要开展对社会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购进肉品情况的专项整治,认真查验肉品来源和质量,坚决打击购进、使用私宰肉品和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实行驻厂(场)同步检疫,并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违法分子。省定点办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督促各设区市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设区市政府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肉类批发市场交易肉品的质量状况,市场开办者、肉品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有关法规政策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的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扩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影响和效果。省政府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为不断提高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肉类加工企业工厂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产业拉动力的龙头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商务部有关要求,对全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认定。
 
  我省推行生猪屠宰加工行业资质等级认定的目标是,形成以四、五星级肉类加工企业为龙头,三星级企业为骨干,一、二星级企业为基础的肉类加工企业集群和产业基础,全面提升全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和市场规模,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积极引进国内外技术先进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在我省投资建厂,增强行业竞争能力;鼓励现有肉类加工企业加大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的力度,提高肉制品生产加工能力,增加产品附加值。各地要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认定。
 
  为引导支持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培育一批产品辐射范围广、产业拉动能力强的星级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省政府决定对2009年6月底前省内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的星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20万元,三星级30万元,四星级40万元,五星级50万元。奖励资金在省财政专款中列支。
 
  四、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
 
  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市长负责制。各设区市政府要对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打击私屠滥宰、加强肉品市场监管、落实《规划》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和猪肉市场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屠宰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经费、装备支持,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加强屠宰及肉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会商情况,做到肉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工商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肉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肉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从严查处违规经营。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检疫管理,规范检疫行为,提高检疫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大对社会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购进肉品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快建立肉品质量责任追溯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保证原料肉品安全合格。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法监管等违法行为,保证行政管理有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地税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省定点办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政策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强化。
 
  进一步落实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4〕34号)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发现的病害生猪进行收购和无害化处理,这是我省保证肉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测算所需费用,确定合理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今年年内政策落实到位。对因政策不落实导致病害肉品流入市场,造成较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