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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唐政办〔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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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5 14:05:07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55
核心提示: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应,保持全市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唐政办〔2007〕21号
发布日期 2007-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应,保持全市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情况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紧张应急状态、紧急应急状态、特急应急状态三个级别:
 
  (1)紧张应急状态。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且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粮食和情绪不稳定现象,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
 
  (2)紧急应急状态。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且紧张状态持续10天,出现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等现象。
 
  (3)特急应急状态。全市及各县(市)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及超出各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且紧急状态持续15天,出现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紧张、紧急、特急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粮食专项应急预案和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1.4.3 合法处置、反应及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粮食应急预警信号做出及时反应,迅速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粮食应急工作,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商务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及北京铁路局唐山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2.1.1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情况级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指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相关市以及当地驻军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和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调查、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资金(费用)预算;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制定唐山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负责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行情,及时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实施。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资金,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交通局、北京铁路局唐山办事处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的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运输的需要。
 
  (5)市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趁机流入市场。
 
  (8)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9)市审计局负责应急行动的各项资金(费用)预算实施情况的审计工作。
 
  (10)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11)市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
 
  (1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3)市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政策规定,负责安排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的资金贷款。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地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唐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3.监测、预测、报告与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应当建立全市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市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际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市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建议。要充分利用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 应急报告与预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物价局应当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和应急报告制度。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发现粮食应急情况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通报后,应立即按当地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准确分警,确定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同时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核实报告(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认为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4.应急响应措施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应急预案启动
 
  粮食市场出现应急情况时,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情况的程度,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4.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是: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指挥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后,应立即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是: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必要时请求紧急支援;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 应急措施
 
  4.2.1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销售网点投放市场,按照“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及城镇居民、农村缺粮群众的粮食供应。
 
  (2)组织粮食采购和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进行粮食采购,制定本地区或跨地区的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预测粮食市场的走向。
 
  (5)及时进行新闻发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新闻发布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4.2.2 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提出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申请,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启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预计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可能出现断供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县级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3)向市以外商调应急粮食。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意见,可以向其他粮食主产区人民政府商调应急粮食。
 
  4.2.3 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4.2.1和4.2.2规定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城镇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供应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3)统一分配、供应粮食资源。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冻结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库存,并按临时市场管制办法,对社会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2008年底以前,市级粮食储备达到5万吨规模(其中成品粮储备5000吨),县区级粮食储备达到6万吨规模。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应选择靠近市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加工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市区非农业人口每5万人一个供应网点、城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确定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委托一些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等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 ,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市、县两级粮食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企业和储运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备案。
 
  6.后期处置
 
  6.1 评估与改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能力恢复。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6.3 应急经费审计。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6.4 应急经费清算。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实的支出及时进行清算和兑付。
 
  6.5 贷款资金清算。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唐山支行会同市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6 经济损失补偿。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7 奖励。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和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6.8 处罚。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的;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附则
 
  7.1 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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