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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唐政办函〔2008〕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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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5 01:58:51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8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8号)、《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唐政办函〔2008〕222号
发布日期 2008-07-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七月七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8号)、《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与监控重点、准入时段
 
  实施原则: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方针,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监控重点:蔬菜重点确定韭菜、大葱、大蒜、生姜、大白菜、小白菜、油菜、芹菜、甘蓝、菜花、马铃薯;畜产品重点确定猪、牛、羊、禽类;上市销售的水产品及经初加工的捕捞水产品均为水产品的监控重点。
 
  准入时段和范围: 自2008年7月1日起,在路南、路北、开平、古冶、丰润、丰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迁安市、滦县范围,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等为重点,对重点品种实施市场准入。
 
  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销售企业等,对重点品种实施市场准入。
 
  2010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施市场准入。
 
  二、基本要求
 
  1、实施入场索证制度。
 
  (1)凡进入已经实施市场准入的市场及其分支网点交易的农产品,每批次均须出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认证有效证明,凭认证标识,并按规定包装上市。未取得质量认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每批次均须出示农产品质监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有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入市销售。
 
  (3)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蔬菜、果品、水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销售;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和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明。
 
  (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畜禽产品,凭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施加的标识(印章、标志)上市销售(自2008年7月1日起,牛、羊、鸡全面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
 
  (5)根据不同农产品品种的特点,鼓励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包装上要加贴标签,注明产品品名、等级、产地、生产者、追溯码、销售者名称、电话和地址等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追溯码、销售者名称、电话等内容。
 
  2、实施农产品分类检测制度。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凭标识可免检进入市场交易;经产地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凭合格证明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无有效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委托法定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明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或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进行。
 
  3、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2)农产品生产组织或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立即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如实记录产品产地、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有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包装标识、产地编码、市场反馈、调查笔录等相关信息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质量责任追溯。
 
  4、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市场上报等多种渠道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查明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速、从严处理。对非法出具检测结果的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对因非法经营,玩忽职守造成危害性后果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严肃追究或者移交有关执法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切实做好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
 
  1、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支撑体系。以市场和基地检测设施建设为重点,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自律性农产品检测机构或建立委托检测制度;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尽快启动建立县级畜禽水产品检测机构。各类生产组织、企业、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日常质量监管。
 
  2、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的要求,不断加强经营设备设施建设,健全查验购销登记、质量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上报等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3、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查处产地环境污染源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抓好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田间(车间)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等行为的整治;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识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造、违法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行为;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农产品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农办、农业、畜牧水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财政、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确保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群体性中毒事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唐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2、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和配合。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涉及部门多、程序繁琐,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效保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农业部门,发挥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主导作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标识规范及准入制度公示;监督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场的质量自检和委托监测。监督市场主体建立种植业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快速检测室,培训检测人员,派出市场检测监督人员实施市场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监督,负责检查入市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对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业主停止销售,依法扣押或封存涉案物资,并做好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溯源、无害化处理和监督销毁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企业的抽检工作,加强对实施准入的畜禽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整治畜禽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依法加强对原料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市场、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检查入市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并对不合格产品的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依法处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修定、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加强农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督导流通行业企业建立农产品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生猪产品市场准入按《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2号)规定执行。卫生部门,以饭馆、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等为重点监管场所。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经费的落实。宣传部门,负责相关宣传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健康消费。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搞好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3、稳定资金投入渠道。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日常监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支出。要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广泛吸引基地、企业、市场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基础建设的投入,促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
 
  4、广泛开展宣传。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是关系全市人民消费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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