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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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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7 09:54:00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668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发〔2014〕30号
发布日期 2014-03-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CL0014/20510.html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为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把食用农产品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蔬菜、瓜果、生鲜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监管重点,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上市销售,确保我省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用5年时间,使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市场准入体系、市场巡查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企业自律诚信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守法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准入原则
 
  (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人员资质、场地要求、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合理设备布局等基本条件;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相关证明。
 
  (三)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四)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首次进入大、中型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
 
  (六)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出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者应对本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七)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
 
  (八)清真食品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执行。
 
  四、经营管理
 
  (一)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专营和兼营,下同)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经营区域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标识,
 
  2.对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3.查验经营者经营资质证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4.按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明等)。
 
  5.食用农产品物流中心,大、中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应当建立检验检测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建立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划定不合格产品存放区域,合理处置不合格产品,并做好记录。
 
  6.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经营产品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
 
  7.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积极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二)经营者的责任
 
  1.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行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2.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1)经营者购入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验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
 
  (2)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4.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备案内容主要包括:
 
  经营者主体资格证件、经营食用农产品品种、产地、产地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数量、联系方式等。农民自产自销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产品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备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五、监督管理
 
  (一)依法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1.建立"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建立市场巡查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全面落实各项市场巡查监管制度,认真排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企业自律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3.建立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的监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前移监管关口,在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要明确监管人员,定岗定责,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人员照片等信息。监管人员要重点监督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是否到位,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4.建立行业协会自律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自发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遏制和打击力度,建立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长效机制。
 
  5.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执法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提高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法制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6.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界定标准由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1.构建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2.省级监管部门应规划配置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市级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检测车辆和检验人员;县(区)级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县(区)级可设立检测室;乡镇监管所要根据规模配备1至3台快速检测箱,依法开展入市产品检验检测工作。
 
  3.省级监管部门每年初下达年度抽检和快检计划,市、县(区)、乡镇监管所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对相关执法人员,开展抽检和快检技能培训,抽检、快检执法人员岗位要相对稳定,保障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快速、有效地完成。
 
  (三)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每个交易日要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信息,对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和销毁。
 
  (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联动机制。
 
  各级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有效监管,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与各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做到信息共享;相互协助,建立起无缝对接的协作机制;凝聚监管合力,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
 
  各级监管部门要联合农业、水利、林业、土地、环保等部门加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场地环境监测,严格食用农产品投入品管理,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科学的使用配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从源头上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与农业等相关部门、企业和市场对接,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式,逐步实现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六、退市机制
 
  (一)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
 
  (二)市场开办者应与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业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自动退市条款,当经营业户违反合同约定时,市场开办者应依照协议劝其退出市场。
 
  (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反本指导意见所列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监管信用档案。
 
  (四)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者对辖区内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七、相关责任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指导意见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并函告相关部门。
 
  (二)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履行本指导意见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食用农产品为: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3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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