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食安办,国家级开发区食安办:
为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最严”为中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通过加强农产品经营者入市登记、农产品入市查验、农产品质量检验和不合格供货商和不合格产品退市,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之前,在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此基础上,2016年在我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实施农产品准入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
三、农产品市场准入原则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具备产地证明。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能够表明该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以下材料可作为产地证明:
1.县级以上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海洋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乡(镇)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
3.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
4.包装的农产品,标识上已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5.购进农产品时自己填写或供货者开具的“一票通”进销凭证(见附件);
6.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经营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二)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具备质量安全证明,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证明:
1.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⒋一年内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同一生产者种植、养殖的同一品种的农产品监督抽验合格报告。
(三)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四)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五)我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必须提供《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
(六)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须携带身份证明和所销售产品到市场开办者处登记核实,并且应当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四、入市管理
(一)入市登记。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入场经营者档案:经营者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销售授权书(“三品一标”产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农产品品种等。建立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档案和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入场经营者档案和农民自产自销名册应当及时更新,保证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签定责任书。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和自产自销农民签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直接销毁的情形。责任书至少应有以下内容:对经营者查验所经营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建立进销台账;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开展农产品检测;发现所经营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对不合格农产品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义务规定;禁止经营的农产品规定;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规定;退市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案,一份交入场经营者。未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三)产品查验。
市场开办者应当实行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登记制度。对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查验,统一规定产地信息登记格式,提供入场经营者规范登记。建立登记台账,以入场经营者为单位,分门别类记录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单位或种植养殖村庄、社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产地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质量检验。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确定检测频率,记录并于当日公示检测结果。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1、对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做到每个月对入场经营者及经营的主要品种至少检测1次。每3个月对入场食用农产品所有品种至少检测1次。
2、对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做到每批次、每品种必检。
3、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每周对其检测不得少于1次。
4、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实行定期抽检。
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市销售,按照双方责任书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对1年内累计3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半年内停止在该市场内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同时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产地、经营者等信息。
五、退市机制
(一)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定合同,供货商应承诺并履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不合格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或商场超市与农产品供货商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限制性或禁止性进货情形。规定凡在商场超市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最终结果为不合格,并且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50%及以上的。下同),对其供货商实施限期或禁止供货措施。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供货商,将列入“黑名单”禁入我市市场。
(三)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检人,同时告知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接到区市局的通知后,根据供货商的产品不合格次数和不合格项目,依据责任书和供货合同,5日内作出不合格产品供货商退市决定,并书面通知供货商,同时将退市决定在市场内予以公告。市场开办者在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进行公告的同时,按规定报当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局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市场开办者实施入场检验、协议销毁、退市制度。对退市供货商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在市场内进行通报。对市场开办者和供货商不按规定执行销毁、退市制度的,由监管部门督促执行,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措施,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管理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责任。
各类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与农产品市场准入相配套的经营者入市登记、农产品入市查验、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农产品销毁、供货商退市等管理制度。
2.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与所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并严格落实责任条款,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加强入市登记管理。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准入原则和入市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农产品经营者入市登记、查验等方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4.严格产品质量检测。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和检测记录档案,对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检。条件不具备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5.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市场内农产品质量信息、亮证经营和经营者信誉公示制度。
6.批发市场开办者应统一印制“一票通”。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
7、切实做好市场管理。及时制止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不得为无照经营、私屠滥宰和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积极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二)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法定义务。
1.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9)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使用批发市场统一印制的“一票通”。
(1)购入农产品时,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验明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农产品质量合格。
(2)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批发商等,并向零售商出具包含以上内容的有效一票通销售凭证和质量认证、检测结果等产品证明。
(三)监管者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监督退市制度落实到位,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加强市场监管。要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市场巡查,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认真排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督促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落实监管责任。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前移监管关口,在重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明确监管人员,定岗定责,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人员照片等信息。监管人员要重点监督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加强产品检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市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所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立检测室,要定期对市场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监督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市检测责任,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协议销毁和不合格供货商退市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
4.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农产品经营者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农产品。
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