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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益政通〔2009〕1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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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8 17:04:55  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发布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政通〔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2-12-24
备注 本通告已失效,详情请查看:《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2〕20号)http://www.yiyang.gov.cn/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10362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自即日起在市城区实施;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各区县(市)城区实施;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各乡镇集市实施。
 
  二、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对象:2009年主要对蔬菜、生猪两类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2010年起逐步扩展到水果、大米、茶叶、畜禽、水产品等。
 
  三、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后,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经现场检测凭相关证件直接入市销售外,一律按规定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一)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同一批次农产品;
 
  (三)生猪具有检疫合格证和检疫合格标志;
 
  (四)分销商从批发市场购进的农产品,取得了批发市场发放的“农产品检测合格分销证”。
 
  四、凡经现场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入市销售,其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与管理者的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737-4230156)。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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