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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0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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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1 13:14:08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4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以及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四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冀计经贸〔2003〕5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3〕142号
发布日期 2003-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以及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四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冀计经贸〔2003〕5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制度
 
  继续坚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制度,市对各县(市)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仍按1999年包干基数执行。各县(市)区的粮食风险基金集中用于超储老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处理老库存粮食(含陈化粮)差价挂帐的还本付息,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还本付息,支付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有关费用。如有节余,可继续用于粮食风险基金所规定的其他支出,不准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对包干内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联合下发的《石家庄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办法》(市财建〔2002〕24号),必须保证足额存入专户,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二、锁定保护价小麦库存,积极促进粮食销售
 
  对现有库存中的非陈化小麦,实行“锁定库存、核定差价、企业挂帐、财政贴息、限期销售”的办法。锁定时间为2003年3月31日。对锁定时点的小麦库存,各县(市)区要按市粮食局、计委、财政局、农发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03年库存小麦销售计划的通知”(市粮〔2003〕94号),积极开展销售,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列入销售范围的政策性小麦,市不统一核定销售底价、差价补贴标准和补贴额,由县(市)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因素,逐户逐企业确定。并将库存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差价逐级核定落实到企业,由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量在当地开户的农发行挂帐,用粮食风险基金还本付息。对核定当年销售的小麦转为一般商品粮,取消利息和费用补贴,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当年销售计划外的超储小麦库存(含陈化小麦),继续给予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调整为每公斤2分。为鼓励企业多销、快销,对企业在完成当年销售计划后增销的原库存小麦,可在一年应补利息金额内增加补贴挂帐。由于县(市)区小麦库存量和成本价差异较大,对原定购任务大和高价位存粮多、风险基金缺口大的部分县(市),市里将根据省落实的补助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由县(市)包干使用。
 
  对库存陈化小麦,要抓住当前国际市场粮价较高的有利时机,力争多出口。
 
  三、搞活粮食流通,改进粮食市场监管
 
  根据新修订的《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暂行)》,降低粮食收购资质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工商部门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取得《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后,除中直企业和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外,均由市、县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要引导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粮食购销活动,实现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方便农民售粮,搞活粮食流通。进一步放宽粮食批发经营,对粮食经销企业和个人随收购许可证同时发放批发许可证,允许其进入收购市场,直接收购、经营粮食。取消原粮运输凭证制度,取消粮食准运证制度。农村集贸市场中的粮食交易常年开放。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网络,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等交易方式,为搞活粮食流通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强对陈化粮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行为,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四、严格信贷政策,搞好资金供应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改进金融服务,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量内的小麦,要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款”的政策发放贷款,保证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量以外的粮食,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予以支持;对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或调入退耕还林用粮、救灾救济用粮等资金需要,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供贷款;对粮食调销业务,要积极提供信贷和结算服务,促进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支持企业搞活经营。
 
  五、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时间要求
 
  1、这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方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按照市场化改革的取向,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职工(包括干部身份人员,下同)劳动关系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的创新,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从而,全面提高粮食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保证储粮安全,确保军需民用,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市场流通中更好的发挥主渠道作用。
 
  2、这次粮食企业改革的重点是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改革的目标是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使其基本退出国有序列,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整结构,合理布局,使全市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缩减50%以上。同时,全面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3、改革的时间。原则上于今年10月份展开,要求于2004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涉及人员的范围为: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离退休职工和在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职工的工龄和年龄均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
 
  (二)改革的内容和形式
 
  1、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要通过这次改革,基本退出国有序列,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改革的形式要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一厂一策,因企制宜,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关闭或其它形式,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国有少控、少参、以退为主的原则。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改革
 
  (1)通过调整企业布局,进一步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粮食企业的整体优势。这次改革中被缩减的企业取消法人资格,作为保留企业的报帐制购销点,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债权债务转移到相应的保留企业。
 
  (2)稳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调整布局,并确保各级储备粮安全、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和供应的前提下,积极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家挂牌的储备库和省市级粮食储备库,以及粮食军供站的仓库等基础设施,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各级大中型粮库和拟保留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参股。其它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使其国有资本基本退出。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库存粮油不受损失。要大力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先调班子后改革(改制),在改革前要坚持“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按照“四化”标准,配强配好企业领导班子。实行公司制改革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充分依靠职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有信贷资产流失。对粮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切实管好国有资产和库存粮油。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根据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变更、解除、终止、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向社会推荐就业等多种形式,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体的新型劳动关系。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离休人员的各种待遇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没有进入医保的退休人员,要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工龄满30年的职工,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实行内部退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职工,按照资产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相一致的原则,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劳动关系调整。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留用的人员,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留用的人员,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对改制为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全部人员都要解除劳动关系。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给予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如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交清企业和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购销企业需要留用的人员,要依法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兑现经济补偿金,但要按解除劳动关系计算其所需的补偿金或安置资金,由财政列名备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待这些职工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使用。粮食购销企业、军粮供应企业退休、退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资金,采取财政补助60%、企业筹集40%的办法解决。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要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级政府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县级政府要对应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逐一摸清年龄、工龄、工资等底数,测算资金需求计划,确保财政应补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应由企业自筹的改革资金,县级政府要拟定筹资计划,制定筹资措施,确保一次性筹足到位,不留缺口。同时要督促企业按政策规定,及时缴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结清职工应得的补偿和安置费用。购销企业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不得带粮分流、带资分流,挤占银行信贷资产。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对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通盘考虑,通盘谋划,通盘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企业改革所需补贴资金并及时拨补到位。土地、房产部门对权属不清以及虽权属清楚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企业,要依法受理确权登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当地政府要根据安置企业职工的需要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对企业历史遗留的呆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按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冀财企〔2003〕86号)进行核销,盘实资产存量。对国有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可用土地出让收入抵偿负值。农业发展银行对调整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贷款资格认定后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企业可通过资产整合筹措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商业银行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对解除劳动关系后暂时不能再就业的职工,要将其统一纳入地方失业保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民政部门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粮食企业职工家庭,按规定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粮食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减免,按照省物价局、经贸委等部门冀价经费字〔1998〕第20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其他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这次改革是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一是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二是要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有保护量收购任务的县(市)及市粮食局直属分局要把保护量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户。实行生产性补贴的正定县,要及时将差价直接补给农民。实行收购环节补贴的县(市),对农民交售的保护价小麦,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省政府确定的价格,依质论价组织收购,不准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对保护量以外的小麦和其它粮食品种,粮食部门也要发挥好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收购。三是要落实县(市)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负责管好用好。四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老库存小麦的销售计划。五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切实做到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优惠政策落实,补偿资金落实。要把粮食企业改革纳入当地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盘子,把职工分流纳入社会保障的总计划,把目标任务纳入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考核目标。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保证完成改革目标,确保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确保全市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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