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九江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府办发〔2011〕11号)

九江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府办发〔201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8 09:58:59  来源: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7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县府办发〔2011〕11号
发布日期 2011-0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等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各地、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专项行动的任务和分工
 
  (一)   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县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县工信委、新闻出版(版权)、商管办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县质监、工信委等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帽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县农业部门要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针对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县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县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县商管办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工信委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县商管办等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县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讯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县文广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县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县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管、税务、质监、农业、林业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县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全县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县新闻出版(版权)、机关事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县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县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我县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论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我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决定成立九江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管办,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县商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导坚持,狠抓工作落实
 
  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专项行动进行坚持并逐级上报整治工作进展、阶段性效果及案件查处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要尽快开通“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建立和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举报电话的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于3月底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