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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府办〔2007〕24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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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6 16:52:29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49
核心提示:为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商务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厦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日期 2007-10-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商务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厦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产品是生鲜猪肉;重点单位是规模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联厂)、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餐饮单位和肉品加工、冷藏企业;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私宰上市屡打不绝及反复发生的区域。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从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的链条,建立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到今年底,各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95%;市场、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农业部门负责)。

  (二)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贸发部门负责)。

  (三)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

  (四)加工环节。依法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进口合法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保证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建立加工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质监部门负责)。

  (五)消费环节。对集体食堂、餐饮单位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宾馆、酒楼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进口合法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卫生部门负责)。

  (六)市区两级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抓好我市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各区政府对本辖区整治行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支持有关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区各项整治指标。

  三、工作步骤

  (一) 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10日)。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构(由市贸发局牵头,公安、工商、卫生、农业、质监和各区经贸部门等部门组成),制定专项整治具体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区两级经贸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执法或联合执法形式每月对全市定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业、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1、进入屠宰厂(场)牲畜是否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是否开展"瘦肉精"检测,是否严格执行肉品出厂凭"两证两章"上市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2、检查农贸市场、超市等单位是否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和经营者准入退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和不合格肉品退出销售制度; 3、检查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肉品原料采购验收、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采购档案和使用的监管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达不到要求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比较集中区域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宰窝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各区和市直各有关责任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细化本区、本部门的各项具体落实工作和时间进度要求,并稳步推进,认真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验收,对相关部门、各区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开展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法纪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充分认识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市的部署上来。各相关部门和各片区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统一组织部署,并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举报电话;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厦门市贸发局举报电话5302757)。同时有关工作小组和具体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情况请于9月24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办公室。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区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生猪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各区政府要将生猪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与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定期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特别要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猪肉安全监管。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开办单位、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不力或不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其他渎职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发挥专项整治的联动效应。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跨部门、跨区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为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执法和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附件2)和信息简报每半月报送给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构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整治工作氛围。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同时要大力宣传一批按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要求,实行肉品生产、加工、销售全程质量监控的好企业、好品牌,形成生产安全肉品、销售安全肉品、使用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和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2、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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