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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府办〔2007〕24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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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6 05:01:07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4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福建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及《福建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日期 2007-10-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福建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及《福建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

  (二)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

  (三)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干制水产品、肉制品等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的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产品。

  (二)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三)重点单位: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三、整治工作措施

  (一)完善企业档案,建立企业诚信记录。从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等入手,建立起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要信息档案。同时按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违法违规记录,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记录。工商、卫生、质监部门要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告知各自职责内证照办理情况。

  (二)加快食品市场准入进度,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的基础上,及时统计已获证和未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督促已具备条件的未获证企业提出申请;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督促其尽快完善生产必备条件并准备申证;对暂不具备条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又达不到条件的企业,要求企业关闭或停产,或与有条件企业合并,或是转产具备生产条件的其他食品。

  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在申办证照时,经办部门应告知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企业办理证照情况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生产必备条件并申证。

  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检查落实企业"三个环节"、"四本台帐"、"五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个环节"即检查原料和成品仓储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和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其中生产过程管理着重检查五个方面的卫生情况:一是厂区环境卫生,二是车间防虫、防蝇、防鼠措施,三是洗手、更衣设施,四是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五是操作人员健康证。"四本台帐"即检查原料进货台帐、包装物进货台帐、产品销售台帐、添加剂使用台帐和备案登记的落实以及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五项制度"即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员工进厂(场)培训制度》、《卫生监督制度》、《添加剂管理制度》、《产品检验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度是否上墙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三)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现属一般性食品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严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属于严重质量安全卫生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使用工业染料、非食品工业加工助剂及其他化学物质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移送公安部门,并及时追查食品去向,严防流入消费环节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四)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现有现档的食品企业进行梳理、排查,按证照是否齐全,生产经营规模,生产条件是否具备,卫生环境是否规范,产质量状况等方面进行分类,具备基本条件的列入帮扶类企业,暂不具备条件但通过整改后能具备基本条件的列入整改类企业,不具备基本条件并无法进行整改的列入取缔类企业。对帮扶类企业,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上门服务,督促其尽快取得证照;对整改类企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取缔;坚决取缔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无证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五)强化监督抽查。要将食品抽查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不合格产品要加强跟踪抽查,对肉制品、干制品水产品等重点产品要加大抽查频次。针对肉制品、干制水产品不合格情况,召集我市肉制品、干制水产品生产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不合格品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抽查工作,完善抽查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应急专项抽查工作高效、准确的开展。

  (六)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知识水平,同时建立起企业诚信档案,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制定食品产业扶持政策,强化扶优扶强措施,加大帮扶度,支持诚信企业做强做大。

  四、整治工作进度

  专项整治行动从9月上旬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至9月12日)

  下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完成组织、宣传、动员、部署工作;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2日至12月10日)

  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9月30前,各区梳理完成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的摸底更新,统计辖区内已获证和未获证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和企业名单,并督促企业尽快申请领证。

  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发证工作。

  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本辖区内全部食品生产企业的发证工作。

  12月15日前,责令仍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并予以关闭。

  2、整治工作

  突出整治重点,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在各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质监、工商、卫生、公安、食药、经发等部门共同参与,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1日)

  由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区、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同时,要做好迎接国家、省的检查验收。

  五、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质监部门: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和专项抽查;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查处无照生产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核发,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工作。

  公安部门:对查处的涉及食品违法行为的大案、要案,适时介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经发部门:负责制定食品产业政策,扶持食品生产企业。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成立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步骤合理、措施得力、监督考核有效。同时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大力宣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普及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正确消费。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成效。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不扎实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同时要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材料的搜集、整理,每周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动态,每月报告当月整治工作情况,遇到重大案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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