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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湖府办〔200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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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53:07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2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区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我区行动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厦湖府办〔2007〕87号
发布日期 2007-10-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区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湖里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里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区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我区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通过集中整治和加大监管力度,有效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根据我区的实际,列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经发局等部门配合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是否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和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二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三是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我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杜绝违规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区工商局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二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我区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第一分局牵头负责,区经发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提高监督抽查覆盖面,抓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的落实;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

  到今年年底,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遏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第一分局牵头,区经发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打击、取缔食品“黑窝点”;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予以取缔;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名单,区政府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范畴。采取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改完善生产条件、限制销售区域和设置集中加工区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小作坊生产。

  到今年年底,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区经发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清理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把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关,加强市场巡查,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处理;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在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区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六)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区经发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工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对原料采购建立进货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餐具抽检,落实餐具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七)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分局牵头负责,区经发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配合市有关部门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把安全性风险较大品种制剂和药品的准入关,对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进行核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对通过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加强高风险品种生产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加强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者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八)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由区经发局、区工商局配合市贸发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实施)

  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宰窝点;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以及收购、运输和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加强对肉品市场(超市)、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九)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第一分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结合我区实际,突出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家用电器、劳动防护用品等5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的整治。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类重点产品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专业市场;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证后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到今年年底,十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监督抽查合格率持续提升。

  三、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时间:2007年9月5日前

  要求:成立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针对存在问题,从实际出发,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2007年9月5日至11月30日

  要求:

  1.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检查,要结合辖区和行业特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2.2007年11月30日前,以建章立制为重点,认真研究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通过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时间:2007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要求: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组,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方案(另文下发),对区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法纪处理。并准备好迎接市级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区政府成立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张宗芎区长任组长,王中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质监局第一分局和区经发局,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上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统一领导。

  区政府决定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并定期听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街道办事处要确实担负起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小作坊监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发挥专项整治的联动效应。要按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为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将召开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例会,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形势,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同时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全区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编印专项整治行动专刊,随时向上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通报我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周至少要报送一次专项整治的动态信息,查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以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其他渎职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宣传,营造整治工作氛围。

  各街道、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板)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宣传重质量、讲信誉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并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地区: 福建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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