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3 08:45:41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10747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发布日期 2011-04-13 生效日期 2011-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3/201104/b91dc18e4dee42969059272ef925bf4a.shtml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4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