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里区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湖府办〔2007〕86号)

湖里区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湖府办〔2007〕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52:31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86
核心提示:为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商务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湖里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发布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厦湖府办〔2007〕86号
发布日期 2007-10-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区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湖里区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里区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商务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湖里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产品是生鲜猪肉;重点单位是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餐饮单位和肉品加工、冷藏企业;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私宰上市屡打不绝及反复发生的区域。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加强对生猪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监管,建立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到今年底,市场、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分工

  1.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区工商局负责)。

  2.加工环节。依法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进口合法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保证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建立加工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市质监局第一分局负责)。

  3.消费环节。对集体食堂、餐饮单位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宾馆、酒楼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进口合法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区卫生局负责)。

  4.区、街道两级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抓好我区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各街道办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由区政府对整治行动负总责,统一领导。各街道办负责本辖区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支持有关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实现本区各项整治指标。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10日)。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宣传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经发、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执法或联合执法形式每月对辖区农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业、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1.检查农贸市场、超市等单位是否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和经营者准入退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和不合格肉品退出销售制度;2.检查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肉品原料采购验收、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采购档案和使用的监管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达不到要求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比较集中区域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宰窝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验收,对相关部门、各街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充分认识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统一组织部署,设立举报电话,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区经发局举报电话5656640)。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辖区内生猪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农贸市场、超市开办单位、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不力或不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其他渎职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发挥专项整治的联动效应。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为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将执法和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信息简报每周二前报送给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构办公室,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构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整治工作氛围。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形成生产安全肉品、销售安全肉品、使用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湖里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构办公室(区经发局)

  联系人:周湘斌

  电话 5656640  传真 6025265

  电子邮箱:xbzhou@vip.sina.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