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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厦工商市〔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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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2:31:14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2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的职责,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发布单位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市〔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6-05 生效日期 2009-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厦工商市〔2009〕12号)http://www.foodmate.net/law/fujian/171068.html

  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的职责,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部门分工及工作流程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市工商局市场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不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企业处、监管处、12315、公平交易处、信息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区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具体分工

  1、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由区工商局市场科负责,受理范围:辖区内在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企业(含外资企业);

  2、工商所按照区工商局委托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范围:已受区工商局委托、由工商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经营者。

  (二)工作流程

  经营者向注册科(工商所)申请字号名称→经营者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工商所两名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并制作《勘察报告书》→经营者向区工商局许可准入部门(工商所)提出许可申请→市场科(工商所)审核→局长审定→核发流通许可证。

  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

  二、人员、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保障到位

  (一) 各区工商局应根据辖区食品经营者数量、工作量的不同,增派市场科工作人员,同时在注册大厅设置流通许可受理专门窗口。窗口人员、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必须保障到位。

  (二)鉴于窗口人员必须持证(注册官资格证)上岗及“对在同一工商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提交食品流通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材料,许可准入部门一并受理。内部业务按一人审核食品流通许可,一人审核注册登记的原则,分开办理”,各区工商局市场科应与注册科建立密切协作机制,市场科新增派人员应有注册登记工作经验。

  三、食品流通许可登记软件的使用

  由于目前省工商局开发的食品流通许可监管软件无法与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库实现数据共享,根据相关要求,我们将立即着手开发一套食品流通许可监管软件。在软件未开发完成前,各单位应通过单机版软件受理许可申请及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单位应做好相关文书的存档保存工作,待软件开发完成后再行补录。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本市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流通经营者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分为A1、A2、A3;B1、B2、B3;C1、C2、C3三级九类;

  (二)工商所在收到经营场所勘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2名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察,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预核审并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两份,经勘察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工商所存档;

  (三)勘察结论按量化评估所得分值分别作出勘察结论, A类合格为80分,B类合格为70分;C类合格为60分。不合格的,应指导其整改完善,整改后再向工商所提出申请复勘;

  (四)已经由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于经营新鲜果蔬、原粮、鲜冻畜禽产品、水产品、家禽屠宰的,可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制作《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同样按A类80分、B类70分、C类60分的要求作出量化评估。低于量化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屡次不改的,应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对应降低类别;拒不改正的,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

  (六)各区工商局应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周密部署、科学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局也将适时组织业务知识培训。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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