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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实施意见(厦工商消〔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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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31:4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3
核心提示: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消〔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8-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批复,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工作);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六个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局)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负责监测工作的现场抽样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后续处理。

  市局应加强对区局、工商所监测工作的指导、督办和检查。

  第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相关单位应按时完成商品质量监测经费结算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条  定向监测工作由市局依据总局、省局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部署制定年度计划,报省局备案后组织开展。

  第五条  不定向监测工作由市局根据厦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

  区局可根据日常巡查工作、一定时期内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等,结合辖区实际向市局提出不定向监测申请,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制定具体的不定向监测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开展。

  市局依据前两款拟定不定向监测工作方案后,应及时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现场抽样由工商所人员按相关程序进行。现场抽样的执法人员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向被监测人出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通知书》(见附件1),会同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准确、完整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监测工作单》,核对被监测人经销商品的具体情况。

  现场抽样和备份样品要进行登记、确认、拍照,对被监测同一批次、型号、规格商品的货源、数量、存货量、存货地点、销售量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监测人不能提供被监测商品进货量、存货量具体凭证的,由被监测人填写《商品经销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并签名盖章,被监测人、工商所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被监测人应为正常营业的合法经营主体。监测所需样品要求包装完好,过期商品、无厂名厂址及残缺的商品不抽样,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备份样品如保存在被监测人经营场所,被监测人应填写《备份样品保存保证书》(见附件3)一式两份并签名盖章,被监测人、工商所各存一份。

  第九条 现场抽样完成后,市局负责承担将样品送检、复检及发布监测信息等工作。

  承检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市局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公正、便捷的原则选择承检机构。

  第十条  市局在收到承检机构提交的商品初检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将商品初检报告分发至各区局,由区局通知辖区工商所送达。工商所应在收到商品初检报告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测人,同时做好送达回证记录,并告知被监测人享有的复检权利。

  第十一条  对初检不合格的商品,由区局统一组织工商所责令被监测人暂停销售,先行下架,并追溯供货渠道,等市局发布复检信息后,再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以下简称消保处)负责统一受理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初检结果提出的异议及书面复检申请。

  消保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并认真审核复检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申请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复检的企业名单和要求书面通知复检机构。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消保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三条 标称生产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举报被监测商品存在涉嫌假冒企业名称情况的,由消保处依法审核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局负责对外公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以下简称监测信息),并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对于尚未对外公布的监测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市局应在监测信息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信息上报省局;对涉及本市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商品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依法移交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对涉及外地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商品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依法移交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市局应根据监测信息情况,加强同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第十六条  消保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监测信息录入福建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监测信息一经发布,区局要迅速组织辖区工商所,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进行全面清查,责令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单位停止销售同一批次的不合格商品,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工商所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区局应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工商所对被监测商品的后续处理情况,在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商品检测后续处理情况表》(见附件4)并上报消保处;工商所有立案查处的,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通过区局将案件处理情况上报消保处。

  区局、工商所要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准确、公正,不得隐瞒不报或缓报、漏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工作资料档案。

  市局档案应包括监测工作方案、初检报告、复检申请、复检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复检报告、监测信息内容、监测信息移交资料、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总体情况、被监测人或生产企业整改报告等。

  区局档案应包括监测工作方案、初检报告、复检报告、监测信息、辖区工商所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情况等。

  工商所档案应包括现场抽样检查资料、初检报告、复检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不合格商品下架、召回、销毁记录以及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资料、照片和数据。

  第二十条  在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执法人员应严格依照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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