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加大打击牲畜私宰窝点的执法力度,加强村办市场、城乡接合部肉品市场的监管,维护猪肉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7〕162号)、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切实做好肉品市场稳定工作
肉品消费是否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市牲畜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面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尽责尽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确保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由市农业局负责,市贸发局、工商局、粮食局、供销社配合,依法开展生猪养殖防疫、产地生猪检疫、违禁药物含量检测、染疫病死猪鉴定,严厉打击生猪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逃避检疫、销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包括违禁药物的检测,查处违禁药物超标案件。此外,还要依法查处运输和经营无耳环生猪、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生猪的行为以及伪造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肉品质量安全关。
(二)由市贸发局负责,市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依法对屠宰企业实施督查,监督屠宰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严禁病害猪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允许散户养殖的生猪无条件进入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但要做到每户必检,“瘦肉精”检测合格的准予宰杀上市,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销毁。同时,加大打击和查处私宰力度,依法捣毁私宰窝点,防止私宰窝点死灰复燃。
(三)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工商局、卫生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来源合法。同时,严厉打击和查处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猪肉、注水肉、有害肉及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贸发局、农业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加大对城区主要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肉品销售和全市肉品冷藏企业肉品储藏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肉品批发、冷藏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重点抓好依法批准设立的城乡结合部市场与农村市场肉品监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对辖区内未经法定审批的市场进行整顿,促进其实行规范管理,对长期销售私宰肉又屡禁不止的市场要坚决取缔。
(五)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各区政府配合,加强新村早市及流动摊点的管理,对违法销售肉品的坚决予以取缔。
(六)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贸发局、工商局配合,加强对餐饮业经营单位和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的行为。餐饮业经营单位和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猪肉采购索票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七)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工商局、贸发局、农业局、卫生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严厉打击蓄意收购、宰杀、销售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八)由市牲畜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做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认真执行肉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努力把肉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领导,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负责制、整治工作督查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把稳定市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负全面责任,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采取定期不定期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对定点屠宰企业、城乡接合部和村办市场的猪肉经销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