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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榕政综〔200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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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3:54:47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08
核心提示: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指导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7〕285号
发布日期 2007-10-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指导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规定制定。

  1.3工作原则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依靠科学、整合资源”的原则进行。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1.1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贸发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经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新闻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等部门组成。

  2.1.3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6)向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2.1.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并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市贸发局、经委、供销社、粮食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市贸发局负责调查处理牲畜定点屠宰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开展对餐饮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水产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新村早市及流动摊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工地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环保局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当地政府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省级相关部门的支持。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福州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2.1.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2.1.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及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汇总事故报告情况,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7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负责,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2)事故查办处置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督职能部门和监察部门为主负责。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牵头。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调查,并提出救治措施。(4)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单位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6)综合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情况。(7)信息发布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的相关部门通报时,经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市相关部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市)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食安办。

  2.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编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 4专家咨询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成立食品安全咨询委员会,并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将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水产品重金属残留、抗生素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和卫生局6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并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3.2预警

  3.2.1加强日常监管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执行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 2.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直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相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 2.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直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市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事故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5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分级、预警级别及发布:(一)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二)重大(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一般(Ⅳ级),指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五)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也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六)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并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七)可能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发布预警并决定是否上报国务院。(八)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九)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发布预警。3.3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2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报告时限要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上报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3.3.4初次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3. 3. 5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 3. 6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3.3.7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经市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直接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省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同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省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展开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省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

  4.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 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 6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应急结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故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由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应急行动结束后,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具体指示执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电话:0591-83259430   传真:0591-83947909。

  6.2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 3医疗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害的,市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4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应急指挥办公室委托进行检测。

  6.5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6.6演习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质量和食品卫生的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指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次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被其它因素影响,单一事件可能演变成复杂事件。    耦合事件:指两个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 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共同形成一个更大的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文中提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县(市)区应急预案。

  7.3公众宣传教育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

  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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