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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榕政综〔200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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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3:54:12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9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2005〕2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进一步推动我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6〕238号
发布日期 2006-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2005〕2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进一步推动我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核心,继续围绕“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的污染开展全面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快推进全市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引导农业和食品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确保城乡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七大体系”,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食品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明确“十一五”期间食品安全的工作重点

  (一)推进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建设。一是农产品生产体系建设。加强对使用农药、兽药、激素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全市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产地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主产县区农残监测点建设并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药物和添加剂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进程,扩大禁止销售和使用范围。二是加工食品生产体系建设。健全政府领导并负责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监管责任体制,到2010年全市各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杜绝无证照经营现象,28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都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施加工食品强制性检验制度,加强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审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全面推行猪牛羊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制度,加快推行生猪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认定。三是饮水安全体系建设。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制水供水管理,防止供水二次污染;加快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网;加强矿泉水、纯净水等直饮水质量卫生安全监督和检测。

  (二)推进食品安全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一是食品流通监管体系建设。严格食品上市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区逐步推行肉、禽、蛋、菜、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凭产地质量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才能上市交易的制度,加工食品全面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经营责任,落实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实行市场开办者食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和试行先行赔偿制度,完善市场巡查制度,严格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公示制度;加快完善食品监督抽查和卫生例行监测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大型农贸市场建立并完善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室,开展自检工作;督促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深入开展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推进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行为;继续实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加强农村餐饮业整治,大力提高农村饮食店、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水平。二是食品流通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加工食品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继续推进“农改超”工程建设,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标准化的“农家店”和发展农村直营或加盟连锁“农家店”,形成以配送中心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现代农村食品流通网。

  (三)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出台《福州市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作用并实现资源共享;加快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福州市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分析我市主要食品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出台《福州市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福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完善《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贸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建设全市农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到2010年全市乡镇100%建立消委会分会。

  (四)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报道活动,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报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举措、特点及成果。要注重典型宣传,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信息,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报道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并跟踪报道查处情况,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等教育,由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各相关部门要举办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流通从业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班,增强执法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库,必要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应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保障

  (一)成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现有的福州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调整为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参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2)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3)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4)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市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5)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6)定期听取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市贸易发展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力量,将现有的各级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要加强资金投入,市“食品放心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购置增加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和预警网络以及日常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经费的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组织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按国务院《决定》分工执行,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方式,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并对农产品、水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督抽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爱国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行业除“四害”工作的监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城市无证照流动经营食品摊点。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以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不论是哪个部门,凡发现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都要按照省政府执法联动的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履行执法责任,一查到底,不得互相推诿,放纵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集中力量狠抓一批大案要案。重大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者实行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行为,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充分运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和数字福州政务网,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明确各部门对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分工,避免重复与冲突。由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等检测信息,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四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健全食品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正确评估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汇总整理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并统一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负面案例和检测结果。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餐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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