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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食安办〔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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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8 11:49:34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2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根据省食安委《2024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食安办〔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生效日期 2024-07-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2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根据省食安委《2024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重要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通过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探索建成具有福建特色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通过试点建设,形成一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申报对象及要求

各地推荐的试点建设单位应为具备不少于10家食品小作坊建筑布局的固定集中生产经营场所。

三、工作安排

(一)建设及申报(2024年10月底前)。县级食安办结合辖区小作坊食品特点及产业发展现状,参照《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详见附件2),研究制定建设工作方案,推进实施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于2024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级食安办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市级审核(2024年11月底前)。设区市级食安办对县级食安办申报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择优推荐1个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作为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备选对象,并于2024年11月底前报送省食安办。

(三)省级复核(2024年12月底前)。省食安办按照统筹推进、均衡发展的原则,参照各地推荐、审核、小作坊产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组织对重点备选对象进行复核,择优确定1个备选对象(不含厦门地区),作为2024年度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单位。

四、建设经费

从省级财政安排的2024年度经费补助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对开展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予以100万元补助(厦门市除外),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鼓励各级政府安排配套经费,支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食安办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推进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所在设区市级食安办要加强对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严格经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确保试点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积极探索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模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做法,形成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经验,不断推进小作坊集中区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的意义和有关工作动态,不断提高食品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引导食品小作坊、公众参与集中加工区建设,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欧阳崇斌,电话:0591-87311357;池秀美,0591-83613066。

附件:

1.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

2.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食安办〔2024〕24号.pdf

   附件1: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doc

   附件2: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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