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小商店、便利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五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办证场所公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简化登记程序。
第六条 鼓励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善食品经营条件,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经营项目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生湿米面制品等),不包括冷加工糕点、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包括经营特殊食品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食杂店。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经营者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
(三)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
(四)设施设备清单(小餐饮店提供);
(五)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第十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登记申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营者选择通过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鼓励有条件的部门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核查,提高审批效率。
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条件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并在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包括核查时间)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者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食品经营登记证后,应当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信息推送至食品经营登记系统。
经监督检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依法撤销登记决定,且申请人再次申请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地址迁移,不在原登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重新申请食品经营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登记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提供);
(三)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延续申请,在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在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原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经营者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登记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要提供)。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登记证延续,同时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化事项的证明材料,延续和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场所、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变更或者延续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延续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或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注销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登记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提供);
(三)与注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登记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全区统一的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载明:登记证编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主营项目、兼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实施唯一编号管理。编号由SD(“食”“登”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小餐饮店、2为小食杂店)、两位自治区代码、两位地州市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接到有关登记管理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实施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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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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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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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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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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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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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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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新办 □变更 □延续 □注销 |
主体业态 |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 |
经营项目 |
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 £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 (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
餐饮服务: □热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其他食品制售(生湿米面制品等) (不包括冷加工糕点、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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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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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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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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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内用“√”进行选择。
附件2
食品经营登记告知书
(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人):
根据自治区食品经营登记相关规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确保食品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所申请食品经营项目登记条件,并与申请材料一致。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后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核发食品经营登记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食品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登记证;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经营登记证承诺书
(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
本申请人已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了解“告知承诺”责任,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办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已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自查,符合登记条件,现就申请食品经营登记作如下承诺:
一、本申请人承诺在开业经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开业经营后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本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所递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
(本核查表适用于小餐饮店)
名 称:
经营场所:
经 营 者: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其他食品制售(生湿米面制品等)
不包括冷加工糕点、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
核查内容 |
核查和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核查得分 |
核查记录 |
1.人员管理 |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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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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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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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设施设备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等食品安全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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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所与布局 |
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具有与经营方式、食品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地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5 |
|
|
经营场所设置与食品经营项目、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区域,以及食品贮存场所等。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 |
5 |
|
|
|
加工经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布局合理,给排水设施应通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经营场所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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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加工场所地面、墙壁及天花板平整、不渗水、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完整,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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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施设备 |
食品加工场所至少设置2个水池,分设食品原料、餐饮具清洗专用水池,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经营场所设洗手设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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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保洁设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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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的冷藏冷冻设施,冷藏冷冻设施有温度显示。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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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且分区存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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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冷食类食品应设置专用操作间或专用操作区(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水果拼盘、现榨果蔬汁设置专用操作区)。配备制作食品的专用工具、容器、设备。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专间设可开闭窗口,专用于加工成品食品传递。专间内应配备独立的空调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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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饪区配置排风和附有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气口装有金属隔栅或网罩,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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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采用城市管网自来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或安装净水设备的直饮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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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场所设置食品存放架,保证食品离墙、离地、通风、防潮,与非食品分开贮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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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食品添加剂贮存专用存放位,并加贴标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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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程控制 |
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追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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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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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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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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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洁工具与废弃物管理 |
设置专用于清洗拖把、抹布等清洁用具的设施或容器。加工操作场所配备非手动废弃物存放容器。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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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厨亮灶 |
采用视频显示、透明玻璃、隔断矮墙等方式方法,将食品加工关键部位与环节进行展示。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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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评价 |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人员 、 ,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小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应核查的所有项目得分为 :单项得分为0分项共 项。 £通过 £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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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
注:1.本表共21项,总分值100分。
2.检查项目单项无0分项,总得分≥85分为通过,检查项目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85分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3.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不涉及的项目正常得分,并在扣分说明中填写“合理缺项”。
附件5
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
(本核查表适用于小食杂店)
名 称:
经营场所:
经 营 者: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 □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销售(□含散装熟食)
(不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核查内容 |
核查和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核查得分 |
核查记录 |
1.人员管理 |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0 |
|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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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场地要求 |
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场所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
5 |
|
|
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
5 |
|
|
|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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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散装食品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有专门的销售区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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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施要求 |
销售散装食品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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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散装食品的,对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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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散装熟食的专用设施设备,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
10 |
|
|
|
贮存食品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 |
10 |
|
|
|
根据经营项目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设置相适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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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度建立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及贮存、散装食品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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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程控制 |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
5 |
|
|
采购食品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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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5 |
|
|
|
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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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经营 |
禁止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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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评价 |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人员 、 ,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小食杂店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应核查的所有项目得分为 :单项得分为0分项共 项。 £通过 £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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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
注:1.本表共17项,总分值100分。
2.检查项目单项无0分项,总得分≥85分为通过,检查项目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85分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3.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不涉及的项目正常得分,并在扣分说明中填写“合理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