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6〕1号)精神,现将2016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2016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为做好今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省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重点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开展支撑项目建设,健全体制机制,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种植养殖环节
治理指标:本地产蔬菜、水果、茶叶、畜禽等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
工作任务:
1.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在34个县(市、区)开展统防统治示范片建设。在全省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定位监测点2000个,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和预警。(省农业厅)
2.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3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强化对安全县创建的指导,按照“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的总体要求,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从田头到餐桌全链条监管、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省农业厅、有关市县政府)
3.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与国家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全省300个果园、300个茶园、300个蔬菜种植场、70个食用菌种植场、2000个畜禽养殖场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提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各100家。(省农业厅)
4.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茶叶农残超标专项治理等整治,治理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滥用抗生素、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厅)
5.加强农产品监督抽检。组织开展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生猪、生鲜乳、禽蛋和禽肉等农产品监督抽检,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两检合一”制度,与农业综合执法有机衔接;实施“检打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查违法行为,案件办结率达100%。加强源头监管,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预警,县级年度快检不少于1000个样品,乡镇不少于300个样品。(省农业厅)
6.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滥用抗生素、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违法犯罪行为。依规将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到有案必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凡达到司法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率达100%。(省农业厅)
7.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强化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管理,全省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165个以上,“三品一标”认证数比增10%以上。(省农业厅)
8.推进农资监管平台建设。全面启用农药监管平台,开展农药产品入市经销备案审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入市经销农药产品进入平台统一登记;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实行实名购用;加强农药经销动态监控,开展平台线上巡查;建立农药企业信用信息库,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平台升级拓展建设,将兽药企业全部纳入农资监管平台监管,形成农药、兽药信息化监管网络,实现农药、兽药产品购、销、用流向全程可追溯。(省农业厅)
9.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督促落实生产主体备案制度、生产记录诚信档案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升级改造省级追溯平台,完善已经纳入平台监管的设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扩大可追溯管理覆盖面,积极推动进入超市的规模种植养殖场(基地)生产的农产品逐步纳入平台监管。(省农业厅)
10.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研究,探索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通过市场准入倒逼生产管理。(省农业厅)
(二)水产养殖环节
治理指标: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案件查处率达100%。
工作任务:
1.加强养殖生产环节监管。继续加强生产单位数据库建设,督促养殖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日志、用药和销售三项记录。推进水产标准化生产,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用药,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省海洋渔业厅)
2.开展违法添加禁用药物专项整治。围绕我省主产的大黄鱼、罗非鱼、对虾和鳗鲡等品种,以水产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清缴禁用药物,严厉打击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育苗环节监管力度,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省海洋渔业厅)
3.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检打联动、联合执法和案件督办的机制,确保水产品药残超标案件查处率达100%。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严厉打击养殖过程违法用药行为。(省海洋渔业厅)
4.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全年安排部省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770个样品、水产苗种样品120个,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甲基睾酮、己烯雌酚等。开展养殖河豚鱼和稻田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测样品各30个,监测项目分别为河豚鱼毒素和铅、铬、甲基汞、无机砷、多氯联、石油烃、多环芳烃。全省安排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样品510个,监测项目为腹泻性贝类毒素(DSP)、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大肠杆菌(N)、菌落总数、铅、镉、多氯联苯等指标。(省海洋渔业厅)
5.加快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强化质检机构能力建设,做好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东南沿海)项目考核验收。强化快速检测设备的应用和推广,全年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5000批次。组织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班,提高基层的水产品质量监管能力。(省海洋渔业厅)
6.加强渔业标准化工作。全年制修订渔业标准6个以上,加快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步伐,认定无公害水产品产地1.5万亩以上,加大无公害标志推广宣传活动,提高无公害水产品认知度。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进渔村活动”,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养殖、合理用药,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省海洋渔业厅)
(三)饮用水环节
治理指标:市县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水质量安全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样品检出率稳定在5%以下。
工作任务: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排查和消除水源地环境隐患,严厉打击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有关市县政府)
2.加快供水管网建设。新建供水管网600公里以上,加快推进自来水工艺技术和供水管网改造,改造供水管网400公里以上。(省住建厅)
3.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继续开展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对全省所有市县公共水厂出厂水、管网水质进行抽检;组织开展水质检验工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组织指导各地处理水源突发应急事件,提高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能力。(省住建厅)
4.强化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制定全省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城乡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及时通报水质监测结果。(省卫计委)
5.强化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行为,提高瓶(桶)装饮用水安全卫生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食品生产环节
治理指标:全省加工食品抽检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5%以上,成品粮、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蛋制品、酒类、乳制品、腐竹等质量安全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样品检出率稳定在3%以下,原粮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
工作任务:
1.健全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制度。按照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制度,推进食品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两证合一”,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管理,加强许可审查工作质量监督,严格把好许可准入关口。继续简政放权,取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条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线培训考试平台,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加强问题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建立常态化的约谈制度,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深化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水产制品、瓶桶装饮用水、糕点、茶叶等重点食品监管,深入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突击检查,排查风险隐患,严格规范生产行为,治理“一非两超”、掺杂掺假、生产过程危害物质污染等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治理整顿。健全宣传、引导、规范、治理相结合的小作坊监管机制,在摸底建档的基础上,按照分步推进、分类处理原则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治理整顿,查处一批、培训一批、规范一批、取证一批,严厉打击“黑窝点”,全面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创建100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良好格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对全省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接触材料、食用油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要求,开展产品塑化剂抽检,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企业及时整改到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做好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用粮购销活动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粮食收购者经营者、承储企业和政策用粮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制度;定期对粮食收购、储存活动和政策用粮购销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与监测,省级抽检1250份样品;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省粮食局)
7.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继续推进保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诚信生产和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为重点,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授权人制度,2016年创建6家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授权人示范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食品流通环节
工作目标:食品流通秩序得到逐步规范,新建100个省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
工作任务:
1.开展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考核评定及管理规范,新建100个省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机制。出台并实施《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加快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支撑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核,依法取缔无证经营食品行为。深化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建设,指导和监督经营者遵守各项自律制度、诚信经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建设。继续抓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第一批创建单位抓紧总结提升,对第二批创建单位强化工作指导,对第一批10个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安办)
4.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开展食品市场治理整顿。针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重点食品经营者、重点食品、消费者举报投诉多的食品,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食品市场治理工作,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开展水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情况风险排查活动,严厉打击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控。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销售量大和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品种,开展监督抽检,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实行退市。指导和监督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的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自行检测,把好食品进货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建设。编制我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安排9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冷链物流项目,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预冷、冷藏仓储、低温运输、零售终端冷藏配送以及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升冷链物流技术与装备水平,努力保证食用农产品新鲜消费。(省商务厅)
8.加强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开展进口食品风险评估,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发布预警,采取暂停进口、加强口岸查验和加强检验等措施;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继续加强组织开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肉类、食用植物油等重点敏感食品专项检查;建设进出口食品移动查验平台,提高查验工作效率。(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餐饮服务环节
治理指标: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单位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工作任务:
1.探索建立“小餐饮”监管制度。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制定我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强化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完善餐饮服务设施、执行食品采购验收、索票索证和台账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培训,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
3.深入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大对高风险等级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改善经营设施,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行为,提高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持续推进“明厨亮灶”建设。制定《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召开现场推进会,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创建活动,创建100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组织开展示范创建验收抽查工作,推进“明厨亮灶”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会同省旅游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強旅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对旅游景区、酒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推进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步骤地开展监管和指导工作,指导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好集体信息报告、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等工作,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开展餐饮服务示范创建。组织福州市鼓楼区南后街路段、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街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每个县(市、区)创建至少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30个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三明市扩大餐厨垃圾处理厂收集覆盖面,将明溪等县纳入收集范围;督促厦门市抓紧餐厨垃圾处理厂投入使用;督促未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设区市加快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力争今年内开工建设。(省住建厅)
(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1.开展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在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开展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并逐步向乡镇延伸;从种养殖环节、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进出口环节逐步细化到网络购物、学校周边、社区、流动摊点等,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环节。(省卫计委、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在所有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约200家)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在10家哨点医院开展生物样本采集和检验,全年检验1000个以上样本;在各级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省卫计委)
3.开展核电站周边食品放射性监测。在福清、福鼎核电站周边进行食品放射性监测,每年监测60批次。(省卫计委)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严格对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省市两级疾控机构设备装备条件,提高监测能力。(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八)其他有关工作
1.福州、厦门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福州市政府、厦门市政府)
2.开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紧紧围绕肉制品、水产品、豆面制品、饮品类等重点领域,集中侦破一批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食品类部省督案件,发起一批涉及多地的集群案件,深挖犯罪,摧毁网络,侦办一批大案要案;以农村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区域为重点,严打农村食品违法犯罪。(省公安厅)
3.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食品用纸包装、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五类食品相关产品及不列入发证目录管理的其他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一年两次的全覆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不列入发证目录管理的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责成属地质监局督促企业整改。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省质监局)
4.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组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按照国家级标准进行建设,发挥已有15个国家级示范区引领作用,扩大示范区覆盖面和示范效应,力争今年鲍鱼和虾两个品种通过国家级示范区验收。(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健全食品监管执法法制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制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细化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加强“三小”等监管情况调研,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促进尽快出台《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系统(一期)项目建设,构建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信息化渠道,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抽验监测、执法办案、信用管理等基础业务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4类食品开展从生产到经营环节的电子化可追溯试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实施食品安全快检进乡镇工程。为全省435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配备1套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基层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研究制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及时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监督抽检信息、消费提示等;组织开展应急桌面推演,完善舆情处置工作制度,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9.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课堂教学内容,利用学校公共宣传平台开展多形式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邀请食品安全专家到校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周密组织部署,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风险防控、宣传培训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保障工作经费。各市、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合力。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四)加强监督检查。上级政府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成效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释疑解惑,防止虚假信息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