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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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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1:53:03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05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4〕187号
发布日期 2004-09-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肉品市场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1、拓宽生猪采购渠道,杜绝私宰源头。根据大流通、大市场的要求,允许本市所有生猪养殖场、个人散户所饲养的生猪及市外非疫区的生猪经检疫及“瘦肉精”检测合格后进入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宰杀。“瘦肉精”检测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如发现“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对同批次生猪依法予以销毁。市生猪直控基地故意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喂养生猪的,依法取消其基地资格。

  2、凡是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流通,但应当及时在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法处理。

  3、建立肉品批发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凡具备批发能力的经营者,均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肉品批发企业并向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肉品批发企业如被发现违规经营私宰肉、病死肉或“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牲畜产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惩处。

  4、对经营肉品的超市、连锁店、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肉品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制,严把肉品进场关。集贸市场业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应与零售商签订不准销售私宰肉和病死肉的相关合约,督促零售商守法经营。一旦发现零售商在市场内非法贩卖私宰肉或病死肉的,市场业主应及时按合约规定终止其租赁合同,取消其在本市场的经营权。对业主未承担管理责任,放任经营户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私宰肉或病死肉屡禁不止的,由区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等处罚。

  5、全市所有的酒店、餐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牲畜产品。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等处罚。

  6、加强对市场肉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市区上市销售的肉品实行“两单”(即屠宰场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单、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单)挂牌与“两章”(即检疫、检验合格章)公示制度。如发现市场经营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牲畜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场(厂)管理,提高肉品品质与市场竞争力。

  1、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厂)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屠宰场(厂),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定点资格。

  2、定点屠宰场(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市农业局要强化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检测工作,对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3、市定点屠宰场(厂)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定点屠宰肉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改进加工工艺,提高定点屠宰肉品品质;实行分时段宰杀、缩短宰杀与上市的时间;提高工效、减少成本或进一步降低加工费收取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定点屠宰肉品与私宰肉之间的利润空间。

  4、市定点屠宰场(厂)可为自养、自售的养猪户开展代宰服务。

  5、晋安区政府负责对地处比较偏远的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推行牲畜屠宰屠工制,并加强对其管理工作,不留空白点。

  三、完善肉品市场管理体制,改“买手制”为批零双方双向选择的预约配送制,加快在市区推行品牌肉和冷却肉上市工作。

  1、白条肉批发零售实行双向选择的预约配送制。具体做法为:将原“买手制”指定批发行定场供应改为零售商与批发商的双向选择,每个市场允许多个批发商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形成批发行对市场经营户负责、经营户对顾客负责的风险共担的市场机制。

  2、从政策、税收等方面鼓励本地品牌肉和冷却肉上市。加快培育、扶持一批有实力的本地企业发展品牌肉和冷却肉,通过连锁经营、集中配送、优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扩大品牌肉和冷却肉的市场占有率。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制,并严格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

  1、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继续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负责制、整治工作督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建立起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

  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牲畜定点屠宰日常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督促。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将“放心肉工程”纳入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富有战斗力的区牲畜定点屠宰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力量打击辖区内私屠滥宰和销售私宰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各镇(街)、村办市场及新村早市、流动摊点的管理。

  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私宰窝点。市贸易发展局负责对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和肉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市市场服务中心加强对拥有产权市场的内部管理。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等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对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牲畜进行集中检疫,使肉品检疫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其他环节一律不再补检;负责牲畜产地检疫和经许可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肉品查证验质;负责监督对不合格的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伪造检疫证明的,依法从严处理;负责全市私宰肉品的鉴定工作,协助工商等部门负责私宰肉品的查处工作;负责限期完成建成区及内河上游禁养禽畜的搬迁任务,严禁在建成区放养、散养生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肉品的监督管理,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依法予以查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屠宰场卫生状况及运输工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全市宾馆、酒楼、中小餐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用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新村早市及所管理区域内流动摊点的管理,对违法销售肉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教不改的私屠户和蓄意屠宰销售病、死肉的违法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2、赏罚分明,落实责任。肉品市场整治要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定点屠宰奖励专项基金,对完成省、市治理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私宰肉、病死肉的禁售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镇(街)村和物业业主办的市场肉品监管力度。对肉品市场整治不力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采取适当警示措施,同一市场一个月内如被发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牲畜产品的,第一次进行全市通报,第二次由市财政直接从各区财政相关经费或市直部门办公经费中扣除3万。市肉品市场督查组由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贸发局、工商局、农业局、卫生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各区政府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肉品市场进行督查并取证。督查工作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3、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闽政〔2003〕16号)精神,在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和效能办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整治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肉品市场秩序混乱,长期得不到扭转的;(2)对普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品市场秩序问题,不抓不管,不建章立制,不实行规范化管理,屡屡发生问题的;(3)对上级移送、督办及群众举报的案件推诿不办、敷衍塞责、不按期办结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干扰执法、干预

  办案的;(4)在肉品市场整治工作中,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5)将没收的私宰肉品倒卖到市场或私自处理的。

  4、执法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执法中发生的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和乱作为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五、各县(市)加强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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