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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榕政办〔201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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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3:52:26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34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2011年4月28日-2011年7月28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138号
发布日期 2011-05-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2011年4月28日-2011年7月28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9个方面的内容:1、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2、“瘦肉精”专项整治;3、私宰专项整治;4、黄酒专项整治;5、餐饮业专项整治;6、“地沟油”专项整治;7、夏令食品专项整治;8、早市、大排档卫生专项整治;9、“窝点”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9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生猪私屠滥宰、使用不合格食用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食品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3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专项整治。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8日-5月28日)

  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种植户、养殖户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开展明查暗访,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底数。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养殖户使用饲料是否合格,种植户是否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辖区内生猪私屠滥宰情况,餐饮业、大排档卫生状况,便民早市蔬菜、肉质品是否经过检测。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的出租房屋、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出租房屋、场所的实际用途。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市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5月29日-7月10日)

  主要任务: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曝光一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以儆效尤。

  (4)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食品非法添加物,不合格食品的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7月11日-7月28日)

  主要任务:

  (1)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单位、餐饮企业、种植、养殖户的监管,落实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市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整治任务分工

  (一)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餐饮环节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彻底清剿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黑作坊、黑窝点。

  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市公安局、监察局配合。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在动物饲养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省控、市控基地使用饲料的抽检力度,加大对外地进入福州市的生猪监管力度。加大对牲畜饲养、屠宰环节、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瘦肉精”的抽检,加强对牲畜经销商、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瘦肉精”案件,依法追究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商贸服务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三)私宰肉专项整治

  在屠宰环节,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特别是宰杀病死猪的行为,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由市商贸服务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公安局配合。

  在肉品加工环节,依法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农业局、工商局配合。

  在肉品流通环节,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特别是病死猪肉的行为,杜绝私宰肉进入市民餐桌。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市容局、农业局配合,

  在餐饮服务环节,依法查处宾馆、酒楼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工商局配合。

  (四)黄酒专项整治

  市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提供的情况,制定黄酒质量安全整治方案,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整治黄酒滥用甜味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商贸服务业局、卫生局配合。

  (五)餐饮业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检查餐饮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食品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是否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是否销售腐败变质、过期的“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严厉查处不法行为,对无证无照、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小餐饮店要坚决取缔。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六)“地沟油”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地沟油”加工黑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行为,规范“地沟油”收集、运输、生产,严厉打击在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事业使用“地沟油”不法行为。

  由市市容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七)夏令食品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瓶(桶)装饮用水、饮料、冷冻饮品等夏令食品的卫生安全,依法组织查处无证违法生产的地下“黑作坊”,严厉打击在夏令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卫生局配合。

  (八)早市、大排档卫生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早市、大排档的卫生安全,重点是进入早市的蔬菜、肉质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大排档的卫生状况是否附合饮食要求,依法取缔不合格的摊点。

  由市市容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配合。

  (九)“窝点”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品、无照销售食品,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加大对出租房屋、场所的监管力度,对出租房屋、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出租房屋、场所是否用于非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牲畜私屠滥宰,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食品、无证销售食品,牲畜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食品“黑窝点”由市质监局负责;打击无证销售食品“黑窝点”由市工商局负责;打击牲畜私屠滥宰“黑窝点”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安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市)区食安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制定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周四上午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每周至少报送一次,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在2011年5月28日之前和2011年7月28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3、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11年5月中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1年7月下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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