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切实保护水环境,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关于印发〈莆田市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10]48号)、《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0]4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09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
2009年,我市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在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市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拆除85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指莆政综〔2010〕48号文件规定的常年存栏量为50头以上的猪、10头以上的牛、1000只以上的鸡(鸭、鹅)、60只以上的羊],面积约39.05万平方米,拆除率81.1%,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受到一定遏制。但整治范围还不够广、数量还不够多、个别地方仍存在超载养殖,部分敏感区域畜禽养殖污染仍较为严重,“两溪”流域水质尚未根本好转, 2009年的目标任务未彻底完成,个别地方仍存在“畜禽养殖反弹”现象。为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实现畜禽养殖的可持续发展。
二、2010年整治目标任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以及《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认真组织部署,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划定范围,具体要细化到行政村(居)或地块,并以乡镇为单位绘制畜禽养殖区划图;区划方案和区划图应在本辖区门户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公布,并按要求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报市流域整治办及市农业局备案。同时,每月5日前应上报上个月的整治工作情况。(联系人:陈必邻 联系电话:2692908 )
(二)整治范围、对象和完成时限
1.禁养区范围内的整治
(1)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两侧1公里之内的区域和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溪(包括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以及土海等)两侧500米之内的区域范围内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
(2)全市26个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拆除。2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后溪水库、古洋水库、金钟水库,华亭镇红旗水库、朝阳水库、院里水库,灵川镇径里水库、桂山水库,东海镇海头水库,江口镇东方红水库,大洋乡灯炉寨水库,新县镇坪溪水库,庄边镇大溪水库,新度镇红山水库,埭头镇东风水库,赖店镇东溪水库,度尾镇蒋隔水库,枫亭镇文子水库,园庄镇古马山水库,龙华镇林井水库,榜头镇丰收水库,钟山镇林泉安水库,游洋镇龙潭水库,象溪乡大坪水库。
(3)中心城区荔城区、城厢区街道办。具体范围为:荔城区镇海街道办、拱辰街道办和城厢区龙桥街道办、霞林街道办、凤凰山街道办(除朱坑村、白洋村、林桥村等3个山区村外)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拆除。
(4)各相关乡镇、村(居)要加强巡查,严禁“反弹”,对“反弹”复建的畜禽养殖场除收回补助款和强制拆除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2.禁建区范围内的整治
(1)全市所有禁建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2)在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能补办环评的,要求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办,并于12月31日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逾期没有补办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3.可养区范围内的整治
(1)在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莆田市环境功能区划,并在建设之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2)在可养区范围内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能补办环评的,要求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办,并于12月31日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逾期没有补办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手续,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资金筹措方案和补助总额
今年市政府继续从2010年的土地出让金中调整1000万元作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补助及其他费用的专项资金。具体资金拼盘为:市本级500万元,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各100万元。各县(区)政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各自应承担的资金汇到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单位名称: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莆田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账号:1405010109022400236),逾期由市财政局直接扣款。
四、资金补助范围(对象)、标准
(一)对去年已列入整治对象而尚未完成拆除的,即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两侧1公里之内的区域和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溪(包括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以及土海等)两侧500米之内的区域范围内需拆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养猪(牛、羊)场予以奖励30元/㎡,其他养殖场予以奖励15元/㎡,逾期不予奖励(奖励或补助面积为建筑面积,以下相同)。
(二)全市26个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中心城区的荔城区、城厢区街道办[包括:荔城区镇海街道办、拱辰街道办和城厢区龙桥街道办、霞林街道办、凤凰山街道办(除朱坑村、白洋村、林桥村等3个山区村外)]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补助养猪(牛、羊)场40元/㎡,其他养殖场20元/㎡;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补助养猪(牛、羊)场30元/㎡,其他养殖场15元/㎡。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五、资金补助拨付办法
(一)2010年9月30日止,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去年列入整治对象(范围同上)而在今年完成拆除的各乡镇与养殖场签订的拆除协议书,和经公示确认拆除的各养殖场(户)总建筑面积,以此计算各县、区应得的奖励金,经市验收组验收确认后,从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二)2010年9月30日止和2010年11月30日止两个时间节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上报今年新增整治范围的各乡镇与养殖场签订的拆除协议书,以及经公示确认拆除的各养殖场(户)总建筑面积,以此计算各县(区)应得的补助资金,经市验收组验收确认后,从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三)2010年12月,经市验收组评比确认后,从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奖励的工作经费汇入评选为第一、第二名辖区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拨付给县(区)的补助款、奖励款及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后,由各辖区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订2010年畜禽养殖场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二)畜禽养殖场专项治理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市、县(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各畜禽养殖场的拆除、奖励和补助情况要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验收与评比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2010年7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划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范围,组织各相关乡镇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教育、营造氛围、统计拆除面积并进行公示上报等工作。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0年8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分门别类,开展督查,必须拆除的要督促其拆除,允许治理的,应尽快开展治理,需立案处理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在2010年9月30日前、11月30日前两个时间节点各县(区)应分别统计上报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拆除统计表(具体见附表)、各有关乡镇政府与各养殖户的拆除协议书和拆除前后各养殖场四周照片等相关拆除证明资料以及环保验收资料。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2010年12月1日)。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加组成市验收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拆除面积和补助奖励金额。
(四)评比阶段(2010年12月)。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对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情况进行评比。对年底评比获得第一名的辖区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第二名的辖区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八、工作措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去年流域整治领导班子、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增加经费,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高压态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连续性和各项整治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2010年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实施方案和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
(三)市流域整治办于每个月10日前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整治工作情况,对在总评比中取得第一、二名的辖区分别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最后一名辖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没有完成任务的相关辖区、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
(四)要进一步落实省里“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里“一岗双责”的分工要求,在市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整合行政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