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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莆秀政〔2009〕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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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1:38:28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生猪产品流通秩序,认真做好全市生猪产品质量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莆秀政〔2009〕182号
发布日期 2009-1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范我区生猪产品流通秩序,认真做好全区生猪产品质量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肉品质量卫生安全为核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生猪屠宰加工、储藏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继续加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执法力度,规范和完善猪肉产品市场秩序;完善星级生猪屠宰场建设,支持有资质的屠宰企业发展,加快“放心肉”集中配送和规模化经营,培育品牌,拓展市场,提升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和水平,确保人民身心健康。
 
  二、准入条件
 
  (一)完善生猪产品准入制度。按照“市场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确保安全”原则,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号)规定,对全区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严禁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消费领域使用非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促进猪肉市场安全有序流通。
 
  1、区政府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一星级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出场的产品。
 
  2、其他乡镇在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生猪定点屠宰点屠宰并经验检疫检验合格出场的产品。
 
  3、对鲜肉需求量小、边远的地方可以设立仅限于向本乡镇区域供应牲畜产品的屠宰点。
 
  (二)实施生猪产品挂牌经营制度。1、挂牌经营作为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凡肉品销售点(包括经营摊位、经营门店和超市专柜)必须在经营地点显著位置悬挂公示标牌。公示标牌的内容包括“生猪产品来源”、“销售点经营者姓名”、“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生猪产品当日检测信息”。挂牌经营的目的是实现“三定”:即定点屠宰、定向销售、定位管理。2、各定点屠宰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销售“挂钩制度”,建立肉品销售台账,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生猪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检验讫章”(以下简称“两证两章”)出场上市销售。3、肉品销售点和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公示牌内容,对停止经营肉品的销售点要及时收回公示标牌。
 
  (三)建立生猪产品市场检查制度。1、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品牌直销店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总责。2、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必须确保市场交易的生猪产品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3、市场要建立场内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信息追溯制度。对场内经营者当日入市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如实录入经营者摊位编号、生猪产品的名称、数量(头数)、重量、检疫证号码,定点屠宰场(点),生产地等信息。4、对区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入本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车辆消毒证;且运输生猪产品必须符合《生猪屠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机构
 
  成立秀屿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区经贸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区经贸局、区工商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荔秀片区、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人员组成。同时设立莆田市秀屿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区经贸局局长组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专职严抓猪肉安全监管工作。
 
  四、工作职责
 
  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和整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群策群力,齐心协力解决存在问题。
 
  1、区委政法委积极支持各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协调政法部门及时处置在生猪及肉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
 
  2、区经贸局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日常屠宰执法的牵头工作,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放心肉”体系建设,并对屠宰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现有屠宰场星级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区经贸局上报区人民政府,然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换发全国统一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收回原牌证并予以销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我区原则上不再进行星级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
 
  负责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出场肉品检验合格,严防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猪肉出场。配合农业部门严把生猪入场关,严防检疫不合格猪肉出场。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在农业部门的配合下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
 
  主动组织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区经贸局每个月要组织联合屠宰执法检查2次。每半月向市经贸委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区农业局负责生猪养殖、屠宰检疫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区农业局服从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开展肉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严厉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扩散。负责各乡镇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点)的生猪检疫工作。
 
  4、区工商局负责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严防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销售。负责督促业主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把好肉品上市关,生猪产品凭“两证两章”上市销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检查市场、超市、零售摊点的肉品检疫检验印章和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有无肉品销售信誉票据。
 
  5、市质监局荔秀片区负责猪肉制品加工环节的整治。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肉品生产加工单位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6、区卫生局负责生猪产品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加强对集体食堂、酒店等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使用生猪产品单位从定点屠宰场(点)采购生猪产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帐制度。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肉品生产加工单位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场,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7、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做好综合监管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履行食安办职能。
 
  8、区教育局要督促全区所有学校使用生猪产品必须从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采购生猪产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帐制度。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肉品生产加工学校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9、区财政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适当解决定点屠宰管理、生猪产品安全执法工作所需经费。设立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资金,对此次清理整顿中关闭不再保留的原生猪定点屠宰场给予适当补助;对定点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并积极协助业主向上级争取各项资金。
 
  11、各乡镇人民政府齐抓共管,属地管理,抓好本乡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集中统一行动,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区镇两级共同执法,区经贸局作为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区工商局、市质监局荔秀片区、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专门执法力量,负责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无法解决的执法难题。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统一组织部署,并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举报电话;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装备保障,确保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工作,积极支持有关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确保本辖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发挥专项整治的联动效应。按全区的统一部署,围绕目标,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跨部门、跨区的大案要案搞好联合执法。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整治工作氛围。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大力宣传一批按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要求,实行肉品生产、加工、销售全程质量监控的好企业、好品牌,形成生产安全肉品、销售安全肉品、使用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督促检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不力或不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其他渎职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与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特别要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生猪产品安全监管。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开办单位、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每周向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附件2,由区经贸局负责)每半月报送给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区经贸局办公室,电话:5851587,传真:5881500,E-mail:jm5851587@163.com)。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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