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07〕226号)

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07〕2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6 09:17:54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148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7〕226号
发布日期 2007-09-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以及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我省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抓重点、抓实效、抓环节,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重点
 
  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照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等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为重点产品,以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和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质量、消费品等工业产品和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餐饮消费安全整治、药械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7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和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质监、公安、海关配合)
 
  1.开展高毒农药的整治。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的查处力度,特别是重点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
 
  2.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以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饲料为重点,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力度,强化市场监督,提高健康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无公害水产品企业、健康养殖示范小区和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进行重点整治,严查在水产苗种生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限用药物的行为。
 
  4.开展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组织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2006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进行清查、收缴。加强产地检疫和耳标管理,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的生猪,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5.开展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查处假劣认证产品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6.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组织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查监测,坚决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处罚未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
 
  7.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做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切实抓好农业标准化试点,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到今年年底,全省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卫生、工商、药监、商务配合)
 
  1.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健全食品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证后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记录等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以及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2.突出重点,搞好集中整治。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全面建立小作坊食品承诺书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账制度。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重点实施“基本条件改造、严格限制预包装、公开承诺”等3个方面的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以县为单位,对本地区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
 
  3.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加大重点产品的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力度。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专项抽查面粉、油、酒、水产加工品、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品种,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委、卫生、质监、药监、公安配合)
 
  1.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依法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加大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力度,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2.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对行政区域内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各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3.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特点,结合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开展专项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加大监测后处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散装食品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禁用工业化学品和包装食品的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的监督检查。要以中秋、“十一”黄金周、元旦等节日食品市场为重点,突出整治月饼等节日性食品价实不符、过度包装、虚假宣传以及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县城以上基本消灭小食杂店、小摊点无证照经营行为。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配合)
 
  1.严格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餐饮服务环节的分级管理与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强化餐饮服务自律,重点对餐饮业、婴儿配方食品、蜜饯行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2.严格餐饮食品卫生监管。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禁止销售、使用无QS标志食品,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食品等行为。
 
  (五)药械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卫生、工商、检验检疫配合)
 
  1.加大药品研制环节整治力度。进一步深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对已完成核查工作的注册申请进行分类处理。对全省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坚决贯彻执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集中力量按时完成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审核工作。
 
  2.强化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GMP监督实施工作,继续加强日常生产监管,加大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GMP标准。开展对部分已上市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核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继续试行和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试点开展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促进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3.加强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继续加大药品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用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为。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对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重点清查,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强化药店销售药品、非药品的分类指导,加强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监督管理。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和广告专项整治,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4.加强药品使用环节专项整治。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5.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工作,严厉查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他违规审批行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抓好“痕迹管理”,保证产品按照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要求生产。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对高风险产品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健全监测网络,有效预防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生。加强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强化退出机制,及时公告注销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信息,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推进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任务,对全省药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100%进行清查,通过GMP的药品生产企业100%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全省药品经营企业100%严格执行GSP要求。完成全省医疗器械注册品种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经营企业100%持证经营。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进一步规范药械市场秩序,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商务部门牵头,农业、发展改革委、经委、卫生、工商、质监、公安配合)
 
  1.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肉制品的行为,加强产地、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
 
  2.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严格猪肉市场准入,对猪肉销售市场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采取驻场检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猪肉批发市场进行重点监管,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从事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违法犯罪团伙,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罚,严防此类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到今年年底,县级市及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其他县级城镇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50%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公安配合)
 
  1.大力开展家用电器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等产品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在质量普查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所使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
 
  2.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冒用3C标志,销售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产地、专业市场以及监督抽查率低、制售假冒伪劣严重的区域,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快10类产品的电子监管网入网建设。
 
  3.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在整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
 
  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问题,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检验检疫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农业、卫生、工商、公安、海关配合)
 
  1.加强出口食品及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引导、扶持我省出口食品企业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重点做好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检验检疫监管。全面加强对种植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严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非备案基地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并加强相关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加大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违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吊销相应资格。加强出口产品种植养殖备案基地的疫情疫病和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实施产品质量追溯与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和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出口食品的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制度,特别加强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
 
  2.加强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进口食品风险评估工作,对高风险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商品实行重点监控,提高不合格进口食品检出率。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做好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工作。
 
  3.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检验监管。加强对进口成套设备、医疗器械、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化矿及危险品等重点敏感商品的检验监管和抽查,严格监管危险品的出境渠道和口岸。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
 
  4.加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检测技术和综合管理水平,深化对进出口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企业的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整顿违法企业。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在确保完成以上专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当地质量问题严重的农资、特种设备等产品、企业、产区要加大整治力度,杜绝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
 
  四、工作步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通过抓重点、攻难点,分阶段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安排工作进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前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9月中下旬结束):动员部署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整治内容、具体步骤、部门责任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第二阶段(9月底前结束):调查摸底阶段
 
  各地要充分调动有关监管部门力量,组织开展对责任区域的“拉网式”清查,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本地和各部门的具体整治任务和目标。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特别是交通沿线的乡镇、县以上城市。在调查摸底中,要采取调查与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区分情况,对好企业、好产品要帮扶。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坚决打击,并向社会曝光。对薄弱环节、质量不稳定产品要加大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早整治。要明确责任区域内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合力。
 
  (三)第三阶段(12月15日前结束):集中整治阶段
 
  在充分调查摸底、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地区,要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切实解决产品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和市场流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大服务帮扶力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第四阶段(12月30日前结束):总结验收阶段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经验成果要进行推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要积极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力度。
 
  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定期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表(统计表详见附件),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证
 
  此次专项整治由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研究整治行动方案、督促工作进度、组织舆论宣传、通报工作进展、提出政策建议等职责。各地要对本地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细化工作目标,定期评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以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执法督查,落实整治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认真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各地和监管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有针对性地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推进,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政府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防止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各级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检测、监测资源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整治工作。
 
  (四)把握宣传导向,营造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和监督作用,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通过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要问题深度报道、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宣传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等形式,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突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引导消费,形成对制假售假违法分子的强大震慑力。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信息。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质量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坚持全面、真实、客观地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创新工作机制,开拓监管思路
 
  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积极探索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要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探索深化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及加强动态管理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并探索与金融等部门联网查询、联手惩治不法企业和有关经营者的机制,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附件:1.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2.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进度表(略)
 
  3.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