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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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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6 09:23:04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228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7〕106号
发布日期 2007-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前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局部地区水质有所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逐步提高。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合理,部分地区未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能力薄弱;面源污染和生活源污染防治不到位;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落后等。目前,全省经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26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未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有44个,占总数的16.5%;有16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尚未建立水源地保护区,占总数的60.7%;有三分之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缺乏定期、有效的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有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排污口;全省只有45个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备用水源严重不足。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切实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大工作力度,增加经费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的统一部署,组织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报省环保局。
 
  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要求,抓紧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尚未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需要对原有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和报批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内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三、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编制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落实应急设备和物资,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加快集中式应急和备用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目前没有备用水源或主供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地区要尽快做好集中式备用水源的勘查、选择、建设和保护工作。
 
  四、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界标。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鱼、旅游开发等活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和排污口2007年内必须予以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设排污口,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要因地制宜开展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开展定期水质监测,实行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各级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今年内,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和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进行检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水源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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