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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质监局关于开展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并质技监发〔20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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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6:04:59  来源:太原市质监局  浏览次数:16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太原市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获证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市局决定对全市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发布单位
太原市质监局
太原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 并质技监发〔2010〕98号
发布日期 2010-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太原市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获证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市局决定对全市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一、检查组成员
 
  监督检查由市质监局组织,由市局检查组进行,检查组成员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及各县(市、区)局认证监管人员组成。
 
  组 长:赵晋钟
 
  成 员:张  晋 朱慧颖 张京力 康云刚
 
  二、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及查处重点
 
  检查重点:获证企业的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注销),是否证书已撤销、注销或暂停,仍继续生产;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书及关键元器件明细表(一致性检查);企业现场产品是否与3C证书符合(超范围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进货、生产、检验各个环节,以及3C证书和标志加施情况。
 
  查处重点:擅自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使用列入3C产品认证目录内应获得3C认证而未获认证的产品;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擅自变更获证产品或更换其关键部件材料;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检验仪器超出检定有效期;生产地址、设施、设备变化是否获得认证机构确;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是否符合;3C标志的使用是否规范等违法行为。
 
  三、有关要求
 
  检查组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上报省质监局,请示后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将书面总结材料、检查情况汇总等上报至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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