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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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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0:47:56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900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1-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严格审查活禽经营市场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经过清理整顿,我市活禽经营市场(含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条件大有改善,但仍有一些达不到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要求。
 
  各县(区、市)要立即行动,对辖区内开办的活禽经营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严格审查开办条件、控制市场数量,禁止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办活禽经营市场;已建的活禽经营市场要在2007年6月底前逐步迁出人口密集区。所有农贸市场活禽及鲜禽产品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和独立的出入通道,并与其它农产品分开。水禽经营区域与其它家禽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动物防疫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质量全程监管。凡不具备活禽经营条件的市场,立即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严把活禽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加强市场检疫监管,全面实行禽类检疫标识化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未经产地检疫的活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所有上市活禽必须佩戴检疫合格标志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禽类产品必须有明显的验讫标志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确保上市活禽及其产品卫生安全。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交易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禽及其产品的市场和经营户;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实行活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具有活禽交易活动的市场必须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上下水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活禽销售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兼任;宰杀销售人员必须符合卫生部门要求,持健康证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2007年6月底前,市区内取缔活禽市场销售和宰杀活动,实行“定点宰杀、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所有经营活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监督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对场所、笼具、宰杀器具进行每日消毒;对禽类粪便、污物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区域休市。在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活禽和从业人员的检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对市场经销的活禽及其产品,禽类粪便、垫料等,动物防疫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对市场从业人员,卫生部门要定期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医学监测。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检测结果。
 
  六、完善防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预案,有效提高应急能力,一旦发生疫情或发现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类异常死亡及可疑临床症状,要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院发热门诊并报告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及时排查、诊治和报告当地政府。
 
  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倡导卫生健康的饮食习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经营 活禽经营 活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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