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精神,整顿和规范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行动”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我市活禽经营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为主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实现“防患于无”的防控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
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钦州市区、钦州港区在人口密集区内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要在2008年6月底全部关闭,并全部迁出人口密集区。灵山县、浦北县县城人口密集区的活禽市场在2008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并迁出人口密集区。
对新开办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事前申办许可审批制度。开办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建设规划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公共卫生许可、环保许可等手续,必须设置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
(二)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市兽医、工商、卫生、建规、商务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活动。对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本地区内活禽经营市场进行整改、搬迁和新建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07年6月30日前,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区域达到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农村集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并设立独立经营区域。所有活禽经营市场内的水禽经营区与其他家禽经营区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与活禽销售区要分开。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
推行禽类标识制度。2007年,在灵山县、浦北县县城试行禽类标识制度,活禽经营市场凭禽类标识准入市场销售和运输。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全市实行家禽凭禽类标识流通制度,凡无禽类标识的家禽,不得出栏和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屠宰加工。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
活禽宰杀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钦州市区从2007年年底起,县城2008年年底前实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制度。实行定点屠宰,要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公共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对未经兽医管理、卫生管理审核许可的活禽屠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屠宰点及关闭其活禽经营市场。
(五)建立卫生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
到2007年6月30日前,城市活禽经营市场和镇农贸市场的活禽经营区域以及禽类屠宰点一律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并在市场设专门固定场所将制度公开向社会承诺。做到活禽市场所有笼具、场地、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对家禽粪便、污物、污水和宰杀活禽的废弃物每日清理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2007年,市、县城区活禽经营市场暂实行市场内经营区域定期轮休制度,每2周轮休一次。2008年起,实行活禽市场整体轮休制度,每2周轮休一次。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经营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洁、消毒。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切实加强活禽和上市白条禽的质量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成立由市水产畜牧局、建规委、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的问题,提出推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的规划和意见,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县区要相应建立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措施不力,造成市场环节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分清责任,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三、部门职责
(一)兽医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开办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点)的规划选址、设计、建施、峻工验收以及报建等有关资料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派出动物检疫员、监督员驻市场、屠场(点)具体执行检疫(验)和防疫监督、重大疫情处置、防控信息报告等。
(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的高暴露人员、经营人员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负责与兽医部门定期互通监测结果。
(三)工商部门职责:负责市场监管做好市场关、停、迁移计划,并督促市场开发者做好市场卫生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的落实。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关。严格依法审查活禽经营和屠宰加工主体资格,认真执行前置审批规定,把好登记材料审查关,做好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主体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活禽经营、屠宰、产品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规范,防止活禽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四)建设规划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加工场、病害禽无害化处理场等的场所规划安排和报建审批。负责活禽市场外乱摆乱放、乱卖活禽及其产品等行为的监管。
(五)商务部门职责:负责禽类定点屠宰加工场产品质量监控条件的审核和屠宰标志审批。负责禽类市场和屠宰场关闭期间的禽类及其产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六)环保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和屠宰加工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屠宰加工场的污染治理、环境整治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关闭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的治安稳定和秩序工作,确保关闭市场、屠场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的封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防控工作有序进行。
(八)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等防控经费预算,确保疫区(疫点)封锁、免疫、检疫、消毒、防护等应急物资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进入活禽经营市场禽类屠宰点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活禽经营市场,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二)加强检疫监管。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活禽产地检疫,对出栏及运输的家禽出具检疫证明前要查验Q病免疫证,凭Q病免疫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凭产地检疫证明销售、运输、屠宰,保证上市的活禽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市场销售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严禁禽类定点屠宰点宰杀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加工,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病害禽肉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关。严格依法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认真执行前置审批规定,把好登记材料审核关,做好活禽市场经营主体和活禽屠宰主体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规范禽类市场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关闭不符合防疫卫生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点。
(四)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兽医部门要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项目列入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范围,制定严密监测实施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定对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高度暴露人群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鼓励、引导企业、个人开办家禽定点屠宰加工场,对从事活禽屠宰加工的人员实行岗前资格培训并进行健康监测。
(五)强化疫情报告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发现经营的活禽有突然群发死亡现象时必须立即向兽医部门报告,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出专家到现场检查并作出处置意见。当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并快速送往医疗机构就诊,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兽医部门与卫生部门要互通疫情信息和监测结果。
(六)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将活禽从产地到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的全过程列入预案防控范围,切实提高各个环节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采取强有力控制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从业人员、消费者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防护意识。同时,实行白条禽上市,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健康、安全的消费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