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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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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11:20:38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31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潮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潮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广东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见附件1),结合我市以往监督监测情况,确定我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环节。
 
  针对当前个别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卫生、质监部门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针对个别企业在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以及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质监、经贸部门负责)
 
  (四)食品流通环节。
 
  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针对部分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巡查,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工商、经贸、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五)食品消费环节。
 
  以餐饮业中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饮制售为重点,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经贸部门负责)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
 
  针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现象,以进出口备案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测和监管,重点监控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三、工作安排
 
  按照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
 
  (1)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基本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充分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3)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同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各县、区(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会同卫生部门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各有关部门。
 
  (4)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结合监管职责,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及时通报抽检结果情况,避免重复抽检。
 
  (5)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措施,对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6)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联合行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切实整顿规范一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
 
  (7)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8)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对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9)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10)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指导企业做好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申报工作。要督促销售及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11)完善自律机制,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为期4个月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按照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和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的开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名单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此次专项整治专家咨询机构,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的模式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制,并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监督执法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整治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沟通,强化督导和评估。
 
  1.每半月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和报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每半月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和报表,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格式见附件3、4)。
 
  2. 及时报送新发现的违法添加物。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超出卫生部等9部门已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新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尽快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5)。
 
  3. 加强典型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
 
  4. 分阶段报送工作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09年1月16日之前和2009年3月16日之前分别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并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
 
  5.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2009年3月上旬,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2009年1月6日前,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办公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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