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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柳政办发[20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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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7 16:48:21  来源:柳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56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保证全县人民食肉卫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柳河县人民政府
柳河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柳政办发[2007]43号
发布日期 2007-09-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保证全县人民食肉卫生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柳河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保证全县人民食肉卫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到2007年年底,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

  (二)突出重点。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

  (三)协调配合。各部门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工作职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公安局负责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畜牧局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卫生局负责制订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质监局负责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监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二)企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动物检疫监督所处理。肉食品加工、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柳河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

  组 长:经希军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孙宝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勇涛  县商务局副局长

  邓万金 县公安局副局长

  闫伟宏 县工商局副局长

  曹连臣 县畜牧局副局长

  赵同峰 县质监局副局长

  刘廷仁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活动日常工作,并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

  主 任:刘成山

  成 员:薛 艳 李灿有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组建执法队伍,落实执法经费,确保依法行政。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完不成责任目标的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县政府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户,完善定点企业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

  各部门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本部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并向社会公布。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中旬)。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9月中旬,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畜牧、商务、质监、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中旬至11月底)。

  各部门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统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至12月底)。

  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部门通报批评,12月2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六、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

  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以后,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每周五12:00之前提供本部门一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县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统计报送制度。

  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每月10号、20号、30号12:0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报表和定量统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7213306

  传真:7213306

  电子邮箱:jlslhxdd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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