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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长府发〔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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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7 01:35:18  来源:长春市政府  浏览次数:1230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本市用水紧张的状况,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现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0〕36号
发布日期 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本市用水紧张的状况,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现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双阳区除外)内使用市政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用水计划的管理,从严审批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必须严格按照《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下达停止供水通知,由自来水公司停止供水。

  三、加强洗浴业用水管理,凡申请开办洗浴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凭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到自来水公司办理用水手续。未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自来水公司不得供水。

  四、建筑施工用水必须到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并安装计量水表和阀门;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施工用水;清洗、浸泡沙石等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容器,严禁常流水。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全市洗车业一律停止营业。

  六、各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节水责任制,确保本单位用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新闻媒体、宣传单位以及市节约用水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宣传,切实提高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意识。

  七、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地区: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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