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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鹤政办发〔2007〕 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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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5 17:56:30  来源: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63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召开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政办发〔2007〕 69号
发布日期 2007-09-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召开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我市当前猪肉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围绕养殖、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未经政府批准的私开屠宰场,加大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类消费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以饲养、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 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屠宰和猪肉市场秩序,坚决杜绝注水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上市;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到今年年底,县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屠宰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猪肉专项整治牵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商运发〔2007〕357号文件的要求,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一是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全市的生猪屠宰场点,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二是要对生猪屠宰场点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资质条件,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农村的生猪屠宰场点进行集中整治,维护猪肉生产经营秩序。

  2.加强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专项整治,坚决杜绝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农业、畜牧部门要强化屠宰前的检疫工作,要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例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严禁定点屠宰场点从疫区和含有“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多发区调入生猪,从源头上控制并消除有害物质的超标(或残留);要开展对定点屠宰企业的集中检查,强化肉品质量的检疫检验,动物进场须凭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严格执行“一头一证”的规定。肉品须凭“两章一证”(定点屠宰场印章、检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上市。要进驻定点屠宰厂(场)对屠宰畜禽实施屠宰检疫,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产品,要监督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上市。

  3.加强猪肉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工商部门要集中开展对猪肉经营市场的整治,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的不法商户,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类食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从事肉类食品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等单位,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市”等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保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4.加强猪肉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对消费环节的肉类食品进行集中整治,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和婚丧宴席等卫生监督检查,保证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特别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的卫生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来源和储藏条件,严格肉类食品登记管理,严禁购买私宰肉,严禁违规存放肉类食品,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5.加强肉制品加工环节专项整治。质量技监部门要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加强猪肉原料基地的全面清查,确保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6.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7.加大物价执法力度,稳定猪肉市场价格。物价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猪肉市场价格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二)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保健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证章的肉品不准出厂(场)销售,有害肉品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县(区)、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9月下旬,召开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商务、质监、卫生、工商、畜牧等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系统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开展联合执法和系统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相关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部门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各部门12月27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了统一领导,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鹤岗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

  组 长:徐祝新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丁 友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李福民 市商务局副局长

  高 星 市工商局副局长

  谢晓东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海春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永智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

  谷庆军 市农委副主任

  赵延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建国 市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场调节科,联系电话:3854600转8601),负责猪肉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县(区)政府和市商务、公安、卫生、工商、农业、畜牧、质监、物价等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猪肉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肉类安全意识,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消费,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出成效,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在专项整治期间加强督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五)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为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以后,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畜牧、物价等部门每周三15:00之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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